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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試點辦法》 [征求意見稿]及其配套規(guī)則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08 15:07: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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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積極穩(wěn)妥推進基金管理公司專戶理財業(yè)務試點,完善專戶理財業(yè)務規(guī)則,經認真調查研究,我會擬對《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試點辦法》(中國證監(jiān)會令第51號)及其配套規(guī)則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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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積極穩(wěn)妥推進基金管理公司專戶理財業(yè)務試點,完善專戶理財業(yè)務規(guī)則,經認真調查研究,我會擬對《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試點辦法》(中國證監(jiān)會令第51號)及其配套規(guī)則進行修改。本次修改后,我會將重新發(fā)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試點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和《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關于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公告[2009]10號)及《關于發(fā)布〈特定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8]36號)將同時廢止。

  現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征求意見稿)和《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于2010年11月16日前反饋至中國證監(jiān)會。

  聯系方式如下:

  傳 真:010?88061446

  電子信箱: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監(jiān)管部

  郵 編:100033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試點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以下簡稱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yè)銀行擔任資產托管人,為資產委托人的利益,運用委托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規(guī)范的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

  資產委托人應當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委托財產獨立于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獨立于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和資產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將委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委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委托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實施監(jiān)督。

  第二章 業(yè)務規(guī)范

  第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

  (二)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可以變更經營范圍,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

  (一)經營行為規(guī)范且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guī)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jiān)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guī)行為正在被監(jiān)管機構調查;

  (二)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yè)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

  (三)已經就防范利益輸送、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yè)務規(guī)則和措施;

  (四)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五)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jiān)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fā)現異常交易行為;

  (六)中國證監(jiān)會根據審慎監(jiān)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托人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計劃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應當將委托財產交由具備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yè)銀行托管。

  第十三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jiān)會另行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編制投資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投資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管理計劃概況;

  (二)資產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資產管理人與資產托管人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示;

  (五)初始銷售期間;

  (六)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保證有充足時間供資產委托人審閱合同內容,并對資產委托人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戶資料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留存?zhèn)洳椋概蓪H司唾Y產管理計劃向資產委托人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運用委托財產進行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使資產委托人充分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愿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委托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第十八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投資說明書約定的期限內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驗資報告及客戶資料表,辦理相關備案手續(xù)。

  第十九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應當在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yè)務資格的商業(yè)銀行開立與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有關的賬戶,并由該銀行對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監(jiān)督。

  資產管理人應當將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二十條 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初始銷售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初始銷售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客戶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條 委托財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

  (一)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商品期貨;

  (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委托財產的投資組合應當滿足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參與股票發(fā)行申購時,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總資產,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fā)行股票公司本次發(fā)行股票的總量。

  單個資產管理計劃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同一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托財產(包括單一客戶和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投資于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資產管理計劃可以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資產管理計劃規(guī)模變動等資產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比例或者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第二十四條 資產管理合同存續(xù)期間,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辦理特定客戶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手續(xù),由此發(fā)生的合理費用可以由資產委托人承擔。

  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但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由資產管理人負責辦理;資產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二十六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和資產委托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履行與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有關的信息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七條 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管理費率、托管費率不得低于同類型或相似類型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的60%。

  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托人約定,根據委托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yè)績報酬。在一個委托投資期間內,業(yè)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固定管理費用和業(yè)績報酬可以并行收取。

  第二十八條 資產委托人在訂立資產管理合同之前,應當充分向資產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并就資金和證券資產來源的合法性做特別說明和書面承諾。

  資產委托人從事資產委托,應當主動了解所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征,并符合其業(yè)務決策程序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資產委托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審慎、認真地簽署資產管理合同,并忠實履行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在財產委托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隱瞞真相、提供虛假資料;

  (二)委托來源不當的資產從事洗錢活動;

  (三)向資產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業(yè)賄賂;

  (四)要求資產管理人違規(guī)承諾收益;

  (五)要求資產管理人減免或返還管理費;

  (六)要求資產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資產委托人謀取不當利益;

  (七)要求資產管理人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yè)務活動中為其提供配合;

  (八)違反資產管理合同干涉資產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九)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資產、資產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向客戶說明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第三十一條 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相關規(guī)定,為委托財產開設專門用于證券買賣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以辦理相關業(yè)務的登記、結算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公平地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日常監(jiān)控制度,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發(fā)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時間、交易價格、交易數量、交易理由等)進行監(jiān)控,并定期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嚴格禁止同一投資組合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主動避免可能的利益沖突,對于資產管理合同、交易行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應當進行說明,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yè)務部門,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的辦公區(qū)域應當嚴格分離,并不得相互兼任。

  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投資經理應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二)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戶資產為該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三)采用任何方式向資產委托人返還管理費;

  (四)違規(guī)向客戶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五)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委托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六)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超越權限管理、從事證券投資;

  (七)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網站(基金管理公司、銷售機構網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方案和資產管理計劃;

  (八)索取或收受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報酬之外的不當利益;

  (九)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十)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資產托管人發(fā)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zhí)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托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資產托管人發(fā)現資產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托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對資產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變更、補充,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變更或補充發(fā)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銷售某一資產管理計劃前將資產管理合同草案、投資說明書草案、銷售計劃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中國證監(jiān)會自收到完整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登記。備案登記完畢,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開始銷售該資產管理計劃。

  資產管理合同草案、投資說明書草案、銷售計劃等材料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要求作出修改,并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編制并向資產委托人報送委托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委托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該報告應當由資產托管人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三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保證資產委托人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委托財產的投資運作、托管等情況。發(fā)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資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資產委托人。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分析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托財產投資組合的業(yè)績表現。在一個委托投資期間內,若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類似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托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的業(yè)績表現有明顯差距,則應出具書面分析報告,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后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季度報告,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季度報告應當就公平交易制度執(zhí)行情況和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與證券投資基金之間的業(yè)績比較、異常交易行為做專項說明,并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管理年度報告和托管年度報告,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保存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的全部會計資料,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第四十三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對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與委托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發(fā)生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監(jiān)控,并及時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采取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相關業(yè)務等行政監(jiān)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jiān)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jiān)管措施。

  第四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中國證監(jiān)會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提取管理費和托管費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yè)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七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利用其所管理、托管的證券投資基金為特定的資產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利用其所管理、托管的證券投資基金之外的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yè)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yè)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未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變更經營范圍,擅自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托管業(yè)務;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將委托財產交給資產托管人托管;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編制投資說明書;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超越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調整投資比例;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平對待所管理的各類資產;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相互兼任;

  (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項規(guī)定的;

  (十)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四十九條 資產委托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

  第五十條 為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yè)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訂立資產管理合同(以下或稱本合同)。

  第三條 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資產管理合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訂立資產管理合同。

  第四條 資產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或誤導性陳述。

  第五條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試點辦法》、本準則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準則規(guī)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但應在資產管理合同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第六條 凡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無論本準則是否作出規(guī)定,當事人均應在資產管理合同中訂明。

  第二章 資產管理合同封面和目錄

  第七條 資產管理合同封面應當標有“XX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的字樣。封面下端應當標明資產管理人及資產托管人名稱的全稱。

  第八條 資產管理合同目錄應當自首頁開始排印。目錄應當列明各個具體標題及相應的頁碼。

  第三章 資產管理合同正文

  第一節(jié) 前 言

  第九條 載明訂立資產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第十條 說明資產委托人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即成為資產管理合同的當事人。在本合同存續(xù)期間,資產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資產管理計劃之日起,該資產委托人不再是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人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當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經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但中國證監(jiān)會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備案并不表明其對資產管理計劃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資產管理計劃沒有風險。

  第二節(jié) 釋 義

  第十一條 對資產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義的詞匯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第三節(jié) 聲明與承諾

  第十二條 列明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及資產托管人的聲明與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資產委托人保證委托財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關權利、義務,了解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所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愿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委托事項符合其決策程序的要求;承諾其向資產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前述信息資料如發(fā)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資產管理人。

  資產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資產委托人說明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同時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資產委托人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資產委托人的財務狀況進行了充分評估。資產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除保本資產管理計劃外,不保證資產管理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資產托管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安全保管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節(jié) 資產管理計劃的基本情況

  第十三條 列明資產管理計劃的基本情況:

  (一)資產管理計劃的名稱;

  (二)資產管理計劃的類別;

  (三)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方式;

  (四)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目標;

  (五)資產管理計劃的存續(xù)期限;

  (六)資產管理計劃的最低資產要求;

  (七)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初始銷售面值;

  (八)其他需要列明的內容。

  第五節(jié) 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初始銷售

  第十四條 訂明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初始銷售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初始銷售期間、銷售方式、銷售對象,其中初始銷售期間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fā)售之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認購和持有限額,其中投資者在初始銷售期間的認購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不含認購費用);

  (三)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認購費用;

  (四)其他。

  第十五條 訂明資產管理人應當將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六節(jié) 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

  第十六條 根據《試點辦法》說明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的條件和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不能滿足《試點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時的處理方式。

  初始銷售期限屆滿,符合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自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驗資報告及客戶資料表,辦理相關備案手續(xù)??蛻糍Y料表應包括委托人名稱、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參與資產管理計劃的金額和其他信息。

  自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之日起,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手續(xù)辦理完畢,資產管理合同生效。資產委托人的認購參與款項(不含認購費用)加計其在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資產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歸資產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第七節(jié) 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和退出

  第十七條 訂明在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期間,資產委托人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參與和退出場所;

  (二)參與和退出的開放日和時間,除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外,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開放期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三)參與和退出的方式、價格及程序等;

  (四)參與和退出的金額限制;

  投資者在資產管理計劃存續(xù)期開放日購買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購買金額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已持有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投資者在資產管理計劃存續(xù)期開放日追加購買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除外。

  當投資者持有的計劃資產凈值高于100萬元人民幣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全部或部分退出資產管理計劃;選擇部分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計劃資產凈值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當資產管理人發(fā)現投資者申請部分退出資產管理計劃將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請確認后持有的計劃資產凈值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管理人有權適當減少該投資者的退出金額,以保證部分退出申請確認后投資者持有的計劃資產凈值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當投資者持有的計劃資產凈值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人民幣)時,需要退出計劃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五)參與和退出的費用;

  (六)其他事項。

  第八節(jié) 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列明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名稱、住所、聯系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十九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委托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四)監(jiān)督資產管理人及資產托管人履行投資管理和托管義務的情況;

  (五)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信息資料;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說明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計劃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委托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本合同;

  (二)交納購買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款項及規(guī)定的費用;

  (三)在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范圍內,承擔資產管理計劃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及時、全面、準確地向資產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

  (五)向資產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提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資產管理人履行反洗錢義務;

  (六)不得違反本合同的規(guī)定干涉資產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七)不得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計劃及其投資人、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資產及資產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資產管理費、托管費、業(yè)績報酬以及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運作產生的其他費用;

  (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二)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資產管理人報酬;

  (三)依照有關規(guī)定行使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四)根據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監(jiān)督資產托管人,對于資產托管人違反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五)自行銷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制定和調整有關資產管理計劃銷售的業(yè)務規(guī)則,并對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為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

  (六)自行擔任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可辦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yè)務的其他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注冊登記機構,并對注冊登記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和檢查;

  (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辦理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手續(xù);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三)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yè)能力的人員進行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yè)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四)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與其管理的基金財產、其他委托財產和資產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五)除依據法律法規(guī)、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為資產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六)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可辦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yè)務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事宜;

  (七)依據本合同接受資產委托人和資產托管人的監(jiān)督;

  (八)以資產管理人的名義,代表資產委托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九)按照《試點辦法》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編制并向資產委托人報送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

  (十)按照《試點辦法》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季度及年度報告,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十一)計算并根據本合同的規(guī)定向資產委托人報告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

  (十二)進行資產管理計劃會計核算;

  (十三)保守商業(yè)秘密,不得泄露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五)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十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資產托管費;

  (二)根據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監(jiān)督資產管理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投資運作,對于資產管理人違反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有權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依法保管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二)設立專門的資產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資產托管業(yè)務的專職人員,負責財產托管事宜;

  (三)對所托管的不同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除依據法律法規(guī)、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為資產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五)按規(guī)定開設和注銷資產管理計劃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六)復核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

  (七)復核資產管理人編制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投資報告,并出具書面意見;

  (八)編制資產管理計劃的年度托管報告,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根據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管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保存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業(yè)務活動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等文件資料;

  (十一)公平對待所托管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十二)保守商業(yè)秘密,除法律法規(guī)、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根據法律法規(guī)及本合同的規(guī)定監(jiān)督資產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資產托管人發(fā)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zhí)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資產托管人發(fā)現資產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十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節(jié) 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 訂明資產管理人辦理登記業(yè)務的各項事宜。說明資產管理人委托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可辦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yè)務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業(yè)務的,應當與有關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并列明代為辦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登記機構的權限和職責。

  第十節(jié) 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

  第二十七條 說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投資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資目標;

  (二)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說明資產管理人運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決策依據、決策程序、投資管理的方法和標準等;

  (四)投資限制,列明依照《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和本合同禁止或限制的投資事項;

  (五)業(yè)績比較基準;

  (六)風險收益特征。

  第十一節(jié) 投資經理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八條 訂明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由資產管理人負責指定,且本投資經理與資產管理人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同時,列明本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的姓名、從業(yè)簡歷、學歷及兼職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訂明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變更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二節(jié) 資產管理計劃的財產

  第三十條 列明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有關的事項,包括:

  (一)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1. 說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應獨立于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由資產托管人保管。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 說明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3. 說明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以其固有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 說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產生的債權不得與不屬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的債務相互抵銷。非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主張其債權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強制執(zhí)行。上述債權人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主張權利時,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明確告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二)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訂明當事人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相關賬戶開立和管理中的職責及相應的辦理程序。資產托管人按照規(guī)定開立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資產管理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證券賬戶的持有人名稱應當符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三節(jié) 投資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和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具體訂明有關資產管理人在運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時向資產托管人發(fā)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的投資指令的事項:

  (一)交易清算授權;

  (二)投資指令的內容;

  (三)投資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及執(zhí)行程序。

  第十四節(jié) 越權交易

  第三十二條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越權交易的界定;

  (二)越權交易的處理程序;

  (三)資產托管人對資產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jiān)督。

  第十五節(jié) 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訂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估值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時間;

  (三)按照公認的會計準則訂明估值方法;

  (四)估值對象;

  (五)估值程序;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八)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的確認;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說明資產管理計劃的會計政策比照證券投資基金現行政策執(zhí)行,并訂明有關情況:

  (一)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制度等事項;

  (二)資產管理計劃應獨立建賬、獨立核算;資產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資產托管人應定期與資產管理人就資產管理計劃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第十六節(jié) 資產管理計劃的費用與稅收

  第三十五條 訂明資產管理計劃費用的有關事項:

  (一)列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運作過程中,從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支付的費用種類、費率、費率的調整、計提標準、計提方式與支付方式等;

  (二)不得列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費用的項目,訂明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等不得列入資產管理計劃的費用;

  (三)列明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費率、托管費率不得低于同類型或相似類型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的60%。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托人約定,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yè)績報酬。在一個委托投資期間內,業(yè)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即利潤)的20%。

  (四)訂明業(yè)績報酬的計提原則和計算方法。

  第三十六條 說明本合同各方當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納稅的情況。

  第十七節(jié) 資產管理計劃的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條 說明資產管理計劃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證券投資基金現行政策執(zhí)行,并訂明有關事項:

  (一)可供分配利潤的構成;

  (二)收益分配原則:訂明收益分配的基準、次數、比例、方式、時間等;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通知。

  第十八節(jié) 報告義務

  第三十八條 列明資產管理人向資產委托人報告的種類、內容、時間和途徑等有關事項,以及資產委托人向資產管理人查詢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投資運作情況和向資產托管人查詢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托管情況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涉及證券投資明細的,原則上每季度至多報告一次。

  訂明資產管理人每月至少應向資產委托人報告一次經資產托管人復核的計劃份額凈值。

  第三十九條 列明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向監(jiān)管機構報告的種類、內容、時間和途徑等有關事項。

  第十九節(jié) 風險揭示

  第四十條 列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投資相關的各項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場風險;

  (二)管理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四)信用風險;

  (五)特定投資方法及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的特定投資對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風險;

  (六)其他風險。

  第二十節(jié) 資產管理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財產清算

  第四十一條 說明全體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對資產管理合同內容進行變更,資產管理合同展期和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資產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期限屆滿1個月前,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取得資產托管人和代表計劃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資產委托人同意。資產管理合同展期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資產委托人,并對不同意展期的資產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二條 說明對資產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變更、補充,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變更或補充發(fā)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資產管理合同樣本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在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期間開放參與和退出或發(fā)生資產委托人違約退出的,資產管理人應當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客戶資料表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訂明資產管理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管理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二)資產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數少于2人;

  (三)資產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資格的;

  (四)資產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資產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的;

  (六)資產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經全體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協商一致決定終止的;

  (八)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例如,約定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滿一年后,當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低于某一標準時,資產管理人可以終止資產管理計劃;或約定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滿一年后,當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高于某一標準時,資產管理人可以終止資產管理計劃等)。

  第四十四條 訂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的有關事項:

  (一)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小組

  1.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小組組成:說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組成。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2.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小組職責:說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小組負責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二)訂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的程序。

  (三)清算費用,說明清算費用的來源和支付方式。

  (四)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說明依據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費用后,按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人持有的計劃份額比例進行分配,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訂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的告知安排。

  (六)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說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資產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十五條 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相關賬戶的注銷。

  訂明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完畢后,當事人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相關賬戶注銷中的職責及相應的辦理程序。資產托管人按照規(guī)定注銷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資產管理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一節(jié) 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說明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違反本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其他合同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合同能夠繼續(xù)履行的應當繼續(xù)履行。

  在資產管理計劃存續(xù)期非開放日,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資產委托人不能退出,也可以約定資產委托人在承擔一定的退出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后可以申請退出資產管理計劃,退出違約金不得低于退出金額(指扣除管理費、托管費和業(yè)績報酬等費用后的實際退出金額)的2%,并可根據距離下一次開放日剩余時間的長短逐級提高,退出違約金應當全額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第二十二節(jié) 爭議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 說明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予以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規(guī)定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節(jié) 資產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條 說明資產管理合同是約定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資產委托人為法人的,本合同經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加蓋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成立;資產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本合同經資產委托人本人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手續(xù)辦理完畢,獲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說明資產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條 說明資產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資產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可為不定期或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期限。

  第二十四節(jié) 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列明資產管理合同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準則所稱每年,是指運作年度。

  第五十三條 本準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訂立資產管理合同(以下或稱“本合同”)。

  第三條 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資產管理合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訂立資產管理合同。

  第四條 資產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或誤導性陳述。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準則規(guī)定的內容與格式訂立資產管理合同。

  第五條 在不違反《試點辦法》、本準則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準則規(guī)定內容之外的事項。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但應在資產管理合同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第六條 凡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無論本準則是否作出規(guī)定,當事人均應在資產管理合同中訂明。資產管理合同未盡事項,當事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并作為合同附件與資產管理合同一起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二章 資產管理合同封面和目錄

  第七條 資產管理合同封面應當標有“XX資產管理合同”的字樣。封面下端應當標明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及資產托管人名稱的全稱。

  第八條 資產管理合同目錄應當自首頁開始排印。目錄應當列明各個具體標題及相應的頁碼。

  第三章 資產管理合同正文

  第一節(jié) 前 言

  第九條 載明訂立資產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第二節(jié) 釋 義

  第十條 對資產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義的詞匯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第三節(jié) 聲明與承諾

  第十一條 列明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及資產托管人的聲明與承諾,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資產委托人保證委托財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及所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征,愿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委托事項符合其業(yè)務決策程序的要求;承諾其向資產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前述信息資料如發(fā)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資產管理人。

  資產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資產委托人說明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同時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了解資產委托人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資產委托人的財務狀況進行了充分評估。資產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委托財產,除保本產品外,不保證委托財產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資產托管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安全保管委托財產,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節(jié) 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列明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名稱、住所、聯系人等信息。

  第十三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委托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據本合同的規(guī)定取得其委托財產投資運作產生的收益;

  (二)監(jiān)督資產管理人及資產托管人履行投資管理和托管義務的情況;

  (三)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財產;

  (四)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資產管理人及資產托管人查詢委托財產的投資運作、托管等情況;

  (五)依據《試點辦法》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定期從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處獲得資產管理業(yè)務及資產托管業(yè)務相關報告;

  (六)享有委托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并可授權資產管理人或資產托管人代為行使部分因委托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委托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將委托財產交付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分別進行投資管理和資產托管;

  (二)及時、全面、準確地向資產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

  (三)不得違反本合同的規(guī)定干涉資產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四)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繳納資產管理業(yè)務的管理費、托管費及業(yè)績報酬,并承擔因委托財產運作產生的其他費用;

  (五)保守商業(yè)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財產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對委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及管理;

  (二)依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及時、足額獲得資產管理人報酬;

  (三)根據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監(jiān)督資產托管人,對于資產托管人違反了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對委托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同時通知資產委托人并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四)經資產委托人授權,代理資產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辦理本合同備案手續(xù);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委托財產;

  (三)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yè)能力的人員進行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yè)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委托財產;

  (四)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委托財產與旗下基金財產、其他委托財產和資產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五)除法律法規(guī)、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為資產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未經資產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委托財產;

  (六)依據本合同接受資產委托人和資產托管人的監(jiān)督;

  (七)按照《試點辦法》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編制并向資產委托人報送委托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委托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

  (八)按照《試點辦法》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編制季度及年度報告,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九)保守商業(yè)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財產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

  (十)保存委托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委托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十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及時、足額獲得資產托管費;

  (二)根據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監(jiān)督資產管理人對委托財產的投資運作,對于資產管理人違反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對委托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根據本合同的規(guī)定,依法保管委托財產;

  (四)經資產委托人授權,代理資產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根據《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列明資產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委托財產;

  (二)設立專門的資產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資產托管業(yè)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委托財產托管事宜;

  (三)對所托管的不同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委托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除法律法規(guī)、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為資產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未經資產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財產;

  (五)按規(guī)定開設委托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六)保守商業(yè)秘密。除法律法規(guī)、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七)編制委托財產年度托管報告,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八)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根據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九)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本合同的規(guī)定監(jiān)督資產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資產托管人發(fā)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zhí)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托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資產托管人發(fā)現資產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托人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十)公平對待所托管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委托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十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及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jié) 委托財產

  第十九條 列明與委托財產有關的事項,包括:

  (一)委托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1、說明委托財產應獨立于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由資產托管人保管。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將委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說明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委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委托財產。

  3、說明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以其自有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委托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說明委托財產產生的債權不得與不屬于委托財產本身的債務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主張其債權人對委托財產強制執(zhí)行。上述債權人對委托財產主張權利時,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明確告知委托財產的獨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時通知資產委托人。

  (二)委托財產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訂明當事人在委托財產相關賬戶開立和管理中的職責及相應的辦理程序。資產托管人按照規(guī)定開立委托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資產委托人和資產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給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等。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持有人名稱中應至少包含資產委托人(或產品)名稱。其中,產品是指同一委托人根據不同投資目標設定的不同投資組合,產品名稱中也應包含委托人的字樣。例如,“持有人名稱”一項為“基金管理公司名稱-托管人名稱-XX(委托人名稱)XX投資組合XX號”。

  (三)委托財產的移交

  1、列明在委托財產相關賬戶開立完畢后,資產委托人應及時將初始委托財產足額劃撥至資產托管人為本委托財產開立的托管賬戶,并指示資產托管人于委托財產托管賬戶收到初始委托財產的當日向資產委托人及資產管理人發(fā)送《委托財產起始運作通知書》,經資產委托人及資產管理人雙方確認簽收后的下一工作日作為委托財產運作起始日。

  2、列明初始委托財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四)委托財產的追加

  列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資產委托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財產。追加委托財產比照初始委托財產辦理移交手續(xù),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分別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財產。

  (五)委托財產的提取

  1、列明在本合同存續(xù)期內,當委托財產高于3000萬元人民幣時,資產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財產,但提取后的委托財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當委托財產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時,資產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2、列明在本合同存續(xù)期內,如遇資產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財產,資產委托人需提前通知資產管理人并抄送資產托管人。資產委托人要求資產管理人發(fā)送財產劃撥指令,通知資產托管人將相應財產從相關賬戶劃撥至資產委托人賬戶,資產托管人應于劃撥財產當日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其他兩方。資產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擔由于資產委托人通知不及時造成的資產變現損失。

  3、列明資產委托人在本合同存續(xù)期內提取委托財產需提前通知的時間。

  第六節(jié) 投資政策及變更

  第二十條 訂明委托財產投資的有關事項,包括:

  (一)資產委托人的投資狀況

  詳細闡明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闡明資產委托人的投資偏好、風險承受能力、風險認知能力等基本情況。

  (二)委托財產的投資政策

  詳細闡明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闡明委托財產投資的有關內容,例如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限制、業(yè)績比較基準及投資政策的修改或變更等。

  第七節(jié) 投資經理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一條 訂明委托財產投資經理由資產管理人負責指定,且本投資經理與資產管理人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同時,列明本委托財產投資經理的姓名、從業(yè)簡歷、學歷及兼職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訂明委托財產投資經理變更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節(jié) 投資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和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具體訂明有關資產管理人在運用委托財產時向資產托管人發(fā)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的投資指令的事項:

  (一)交易清算授權;

  (二)投資指令的內容;

  (三)投資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及執(zhí)行程序。

  第九節(jié) 越權交易的界定

  第二十四條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越權交易的界定;

  (二)越權交易的處理程序。

  第十節(jié) 委托財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訂明委托財產估值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依據;

  (二)按照公認的會計準則訂明估值方法;

  (三)估值時間;

  (四)估值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說明委托財產的會計政策的有關情況:

  (一)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制度等事項;

  (二)委托財產應獨立建賬、獨立核算;資產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資產托管人應定期與資產管理人就委托財產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第十一節(jié) 資產管理業(yè)務的費用與稅收

  第二十七條 訂明委托財產費用的有關事項:

  (一)委托財產費用的種類,列明委托財產運作過程中,從委托財產中支付的費用種類、費率、費率的調整、計提標準、計提方式與支付方式等;

  (二)不得列入委托財產費用的項目,訂明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委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委托財產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財產費用。

  (三)列明委托財產的管理費率、托管費率不得低于同類型或相似類型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的60%。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托人約定,根據委托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yè)績報酬。在一個委托投資期間內,業(yè)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

  第二十八條 說明資產管理合同各方當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納稅的情況。

  第十二節(jié) 委托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的行使

  第二十九條 訂明委托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的行使原則及方法。

  第十三節(jié) 報告義務

  第三十條 列明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向資產委托人報告的種類、內容、時間和途徑等有關事項,以及資產委托人向資產管理人及資產托管人查詢委托財產投資運作、托管等情況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涉及證券投資明細的,原則上每月至多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列明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向監(jiān)管機構報告的種類、內容、時間和途徑等有關事項。

  第十四節(jié) 風險揭示

  第三十二條 列明委托財產投資相關的各項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場風險;

  (二)管理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四)信用風險;

  (五)特定的投資方法及委托財產所投資的特定投資對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風險;

  (六)其他風險。

  第十五節(jié) 資產管理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三條 說明資產管理合同是約定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資產委托人為法人的,本合同經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加蓋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之日起成立;資產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本合同經資產委托人本人簽字或授權的代理人簽字、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委托財產運作起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說明資產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三十五條 說明資產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當事人約定資產管理合同有效期限時,應體現長期投資理念,原則上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六條 說明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可對資產管理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三十七條 列明資產管理合同終止的情形及處理方式。其中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二)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決定終止的;

  (三)資產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資格的;

  (四)資產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資產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的;

  (六)資產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說明資產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對資產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變更、補充,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變更或補充發(fā)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十六節(jié)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說明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人違反本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其他合同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合同能夠繼續(xù)履行的應當繼續(xù)履行。

  第十七節(jié) 爭議的處理

  第四十條 說明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予以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規(guī)定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節(jié) 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列明資產管理合同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準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關于發(fā)布〈特定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8]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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