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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規(guī)》考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更新時間:2013-08-23 14:06: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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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法規(guī)》考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真題匯總(環(huán)球出品)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關于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爭議。我國《勞動法》第77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2008年5月1 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進一步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部分將重點介紹前三種勞動爭議解決方法,訴訟的內容參見2Z203011。

  一、協(xié)商解決勞動爭議

  協(xié)商,是指當事人各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規(guī)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協(xié)商的方法是一種簡便易行、最有效、最經濟的方法,能及時解決爭議,消除分歧,提高辦事效率,節(jié)省費用,也有利于雙方的團結和相互的協(xié)作關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

  二、申請調解解決勞動爭議

  (一)調解組織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yè)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yè)代表由企業(yè)負責人指定。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二)調解協(xié)議書

  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

  調解協(xié)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 日內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三)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

  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xié)議,用人單位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xié)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三、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

  與其他解決方式以及《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相比,勞動爭議仲裁有以下基本特點:

  1.從仲裁主體上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shù),是帶有司法性質的行政執(zhí)行機關。它不是一般的民間組織,也區(qū)別于司法結構、群眾自治性組織和行政機構。

  2.從解決對象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勞動爭議,這是與《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方式的重大區(qū)別。

  3.從仲裁實行的原則看,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的是法定管轄,而《仲裁法》規(guī)定的是約定管轄。

  4.從與訴訟的關系看,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吨俨梅ā芬?guī)定的仲裁,則采用或裁或審的體制。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在仲裁程序中應遵守的準則,它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特有原則,反映了勞動爭議仲裁的本質要求。

  1.一次裁決原則

  即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個裁級一次裁決制度,一次裁決即為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仲裁裁決,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得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要求重新處理。

  2.合議原則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合議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體現(xiàn),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3.強制原則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強制原則,主要表現(xiàn)為:當事人申請仲裁無須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只要一方申請,仲裁委員會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對爭議調解不成時,無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決權;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通過仲裁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它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qū)、縣設立。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yè)工作滿5年的;

  (4)律師執(zhí)業(yè)滿3年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另兩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由當事人各選一名,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行確定。

  仲裁庭組成不符合規(guī)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予以撤銷,重新組成仲裁庭。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組成人員的回避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四)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1.申請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3.審理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4.執(zhí)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下列勞動爭議,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通過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條件:其一是爭議案件已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二是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在接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適用《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由各級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實行兩審終審。參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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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下列選項中,可擔任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的是()。

  A.企業(yè)職工

  B.用人單位代表

  C.工會成員

  D.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代表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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