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員土建工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處理(1)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1、保證金的含義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即質量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2、缺陷責任期及其計算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的附件。保修書中應該明確約定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期限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保證金預留比例及管理
(1)保證金預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zhí)行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2)保證金預留。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fā)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3)保證金管理。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fā)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fā)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fā)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f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fā)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發(fā)、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
由于用戶使用不當或自行修飾裝修、改動結構、擅自添置設施或設備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損壞者,以及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損害,不屬于保修范圍。
三、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為發(fā)、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期限。但不能低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要求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要求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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