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2012年4月自學考試國際私法試題
全國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國際私法試題
課程代碼:00249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nèi)。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目前已知在國內(nèi)法中規(guī)定沖突規(guī)則最早的成文法,歐洲大陸當數(shù)( )
A.1756年的《巴伐利亞法典》 B.公元前18世紀的《漢穆拉比法典》
C.公元653年的唐朝《永徽律》 D.公元565年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2.“離婚之請求,非依夫婦之本國法及法院地法均有離婚之原因者,不得為之”,這是一條( )
A.單邊沖突規(guī)范 B.雙邊沖突規(guī)范
C.選擇適用準據(jù)法的沖突規(guī)范 D.重疊適用準據(jù)法的沖突規(guī)范
3.對于不當?shù)美麘m用的準據(jù)法選擇,有各種不同的主張,但一般來說,主要應適用( )
A.法院地法 B.當事人屬人法
C.意思自治原則 D.不當?shù)美l(fā)生地法
4.我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按照有關立法規(guī)定,應當適用于( )
A.合同履行地法律 B.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C.法院地法 D.外國法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5.首先提出不動產(chǎn)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的法學家是( )
A.巴托魯斯 B.達讓特萊
C.胡伯 D.薩維尼
6.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第1款規(guī)定:“有關警察與公共治安的法律,對于居住于法國境內(nèi)的居民均有強行力。”這一規(guī)定屬于公共秩序保留立法中的( )
A.直接限制的規(guī)定方式 B.間接限制的規(guī)定方式
C.合并限制的規(guī)定方式 D.以上三項均不是
7.在涉外代理中,關于本人和代理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一般應適用的準據(jù)法是( )
A.代理關系成文地法 B.代理人為代理行為地法
C.代理人營業(yè)地法 D.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
8.在國際私法上,有學者提出了“侵權行為自體法”學說,它是指對涉外侵權行為應該適用( )
A.侵權案件雙方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 B.與侵權案件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
C.侵權行為地法律 D.侵權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法律
9.我國對外國法院的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采取的辦法是( )
A.看成同我國法院的判決一樣,直接由當事人履行
B.重新起訴再作一份判決
C.不經(jīng)審查直接由我國法院發(fā)出執(zhí)行令
D.經(jīng)審查后,裁定承認其效力,發(fā)出執(zhí)行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0.由付款人購買所在地國的匯票,寄給對方,由對方到受票人處兌現(xiàn),此種匯付的方式稱為( )
A.電匯 B.信匯
C.票匯 D.托收
11.最早提出識別問題的是( )
A.胡伯和巴丁 B.卡恩和里斯
C.胡伯和里斯 D.卡恩和巴丁
12.依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nèi)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的無人繼承財產(chǎn),一般適用( )
A.我國法律 B.當事人的本國法
C.當事人的住所地法 D.國際慣例
13.解決法人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律沖突,國際社會常見的做法是( )
A.依法院地法 B.依法人屬人法
C.依法人住所地法 D.依法人登記地法
14.識別的目的在于準確地確定應適用的( )
A.沖突規(guī)范 B.程序法
C.準據(jù)法 D.實體法
15.在下列海運保險條款中,承運人責任范圍最小的是( )
A.水漬險 B.平安險
C.一切險 D.綜合險
16.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再保險的權利屬于( )
A.被保險人 B.投保人
C.保險人 D.被保險人和保險人
17.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對于仲裁程序,雖允許當事人自主選擇,但最終起制約或支配作用的還是( )
A.仲裁地法 B.法院地法
C.合同締約地法或履行地法 D.當事人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18.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實行的是( )
A.特別責任原則 B.嚴格責任原則
C.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D.共同過錯責任原則
19.對外國法人國籍的確定,我國目前采取( )
A.實際控制說 B.注冊登記國說
C.法人設立人國籍說 D.法人成立地和準據(jù)法說
20.我國在加入《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時所作的保留之一是( )
A.反致保留 B.互惠保留
C.侵權范圍保留 D.公共秩序保留
21.國際私法要解決的主要是( )
A.一個國家之內(nèi)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的區(qū)際沖突
B.一個國家之內(nèi)適用于不同宗教或種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際沖突
C.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沖突
D.新舊、前后法律之間的時際沖突
22.以人的住所、居所為標準和以事件的種類為標準,國際民事管轄可分為( )
A.專屬管轄和協(xié)議管轄 B.平行管轄和合并管轄
C.普通管轄和特別管轄 D.普通管轄和專屬管轄
23.委托律師作為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應委托( )
A.當事人本國的律師 B.第三國律師
C.當事人住所地國的律師 D.法院地國的律師
24.對物權爭議的管轄屬于( )
A.普通管轄 B.專屬管轄
C.協(xié)議管轄 D.特別管轄
25.物之所在地法不適用于( )
A.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的識別 B.物權客體的范圍
C.運送中的物品的物權關系 D.物權的保護方法
26.最早提出在契約關系中適用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的學者是( )
A.達讓特萊 B.巴托魯斯
C.杜摩蘭 D.庫克
27.根據(jù)海牙《關于禁治產(chǎn)及類似保護處分公約》,下述觀點符合公約的是( )
A.宣告的管轄權既可由被宣告人的本國行使,也可由其所在地國家行使。應適用的法律既可以是本國法,也可以是所在地法
B.宣告可由某被宣告人本國或所在地國行使,但應適用的法律只能是被告人的本國法
C.管轄權原則上屬于被宣告人的本國法院,宣告的條件也應該依其本國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國,在依其本國法已具備宣告條件時,也可以作出正式宣告
D.管轄權原則上屬于其本國法院,宣告的條件也應該依其本國法,但其人的所在地國在依其本國法已具備宣告條件時,可以采取臨時措施,并通知其本國,只有在其本國不愿過問時,才可以作出正式宣告
28.凡是采用區(qū)別制的國家,遺產(chǎn)中不動產(chǎn)的繼承都是適用( )
A.本國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住所地法 D.居所法
29.早在1930年,國際商會就擬定了一項《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后來它多次修訂,目前最新的版本為( )
A.1930年的UCP100 B.1965年的UCP300
C.1984年的UCP400 D.1994年的UCP500
30.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判決不違背( )
A.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 B.行政法規(guī)
C.我國的社會公共政策 D.風俗習慣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nèi)。錯選、多選、少選或未選均無分。
31.14世紀以來,作為國際私法的基本理論載體的學說有( )
A.法則區(qū)別說 B.國際禮讓說
C.法律關系本座說 D.既得權說
E.本地法說
32.在下列各項中,屬于我國對外貿(mào)易中最常使用的價格術語有( )
A.FOB(船上交貨條件)
B.FAS(船邊交貨條件)
C.CIF(成本加保險費及運費條件)
D.CFR(成本加運費條件)
E.DDU(未完稅交貨條件)
33.根據(jù)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guī)定,該公約不適用于( )
A.經(jīng)由拍賣的銷售
B.汽車及其他車輛的銷售
C.船舶、船只、氣墊船及飛機的銷售
D.電力的銷售
E.根據(jù)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34.關于我國國際私法的學說史,下列各項中正確的說法有( )
A.嚴格地說,直到20世紀初,我國一直沒有對國際私法進行系統(tǒng)的理論研究
B.直到20世紀初,我國對民、刑領域發(fā)生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解決完全沒有作過理論上的說明
C.舊中國國際私法學基本上采用法國國際私法學的體系和理論
D.在屬人法的適用上,舊中國國際私法學受法、意學派影響較深,因而主張以采用本國法主義為主,住所原則上只是起判定當事人屬人法的輔助作用
E.在學術思想方面,當前我國的國際私法學既突破了舊中國主要因襲法國國際私法學的框框,也突破了50年代初完全照搬蘇聯(lián)國際私法學的框框,對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國家、前蘇聯(lián)、東歐國家的國際私法學,采取吸收其精華為我所用的態(tài)度
35.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在我國領域內(nèi)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訴訟,我國法院可以根據(jù)多種連結因素行使管轄權,這些連結包括( )
A.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 B.訴訟標的物所在地
C.代表機構所在地 D.侵權行為地
E.可供扣押的財產(chǎn)所在地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6分,共24分)
36.簡述“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
37.簡述沖突規(guī)范包括哪幾種類型。
38.什么是法律規(guī)避?其構成要件有哪些?
39.簡述各國有關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
四、論述題(本大題12分)
40.試述我國有關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相關規(guī)定。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2分,共24分)
41.1963年,紐約州杰克遜夫婦邀請其女友巴貝科克于周末乘他們的汽車去加拿大旅游,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因駕駛不慎發(fā)生車禍,致巴貝科克受重傷。返回紐約州后,巴貝科克向紐約州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紐約州法院受理了該案。依美國早先的沖突法規(guī)則,應適用侵權行為發(fā)生地法即加拿大安大略法,而安大略法不允許這種請求。如依紐約州的法律,杰克遜對巴貝科克要承擔損害賠償?shù)?。最后法院適用紐約州法判決杰克遜應負賠償責任。
(1)在本案中,紐約州法院是根據(jù)哪些因素來確定應適用它自己的法律的?
(2)它確認了法律選擇方法上的何種理論?
(3)在侵權行為法律適用上,它表明何種學說的出現(xiàn)?
42.1995年10月,A國馬克先生與我國東北某企業(yè)簽訂了聯(lián)合開發(fā)遼寧某地天然氣的合同。合同約定以A國為其準據(jù)法。后因馬克違約而發(fā)生糾紛,并訴至遼寧某法院。馬克稱:“人的行為能力當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本人19歲,按A國法律屬無行為能力人,因而原訂合同是無效的。”
問:(1)馬克簽訂該合同的行為能力應如何認定?
(2)合同中約定的準據(jù)法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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