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2012年7月自考通知單7月6日領取
1、2012年7月自學考試通知單及新生準考證領取時間為7月6日(地點:勤儉路975號――嘉興市教育考試院一樓報名大廳)。(每天服務時間為: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2、新考生領取考試通知單和準考證后,請各考生再次仔細檢查姓名與身份證號,如有錯誤需及時與工作人員聯(lián)系更正
3、準考證遺失的考生,請攜帶身份證原件在領取考試通知單同時辦理臨時準考證。
4、本次考試實行新的考務細則(考生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考試結束前30分鐘,并經監(jiān)考教師核對試卷和草稿紙無誤后才能交卷離開考場)。請考生仔細閱讀考試通知單背面的考生守則。
5、考生在考前15分鐘憑《準考證》、《考試通知單》等規(guī)定證件進入考場,準考證遺失的考生憑《臨時準考證》、《身份證》、《考試通知單》等規(guī)定證件進入考場,證件不全或遲到超過15分鐘均不得進入考場,望考生作好準備,準時參考。
6、本次開考時間已作調整,請考生務必看清《考試通知單》上的考試時間,不得延誤。
7、本次考試市區(qū)有二個考點,請考生務必仔細查看《考試通知單》上考點,核對地址,切勿在考試時走錯地方。
8、為進一步保障考試安全,教育部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重新做了修改,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故本次自學考試對考試中的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執(zhí)行新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請考生仔細閱讀《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相應條款,詳細內容見附件下次報名時間和報名方式會在報名前公布在本網站,請考生隨時關注。
祝:大家考試順利!
附件: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一)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ò耍┯靡(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ㄎ澹┯伤嗣懊鎱⒓涌荚嚨;
。┕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鳌⒔游锲坊蛘呓粨Q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ㄒ唬┩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ㄈ┛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ㄋ模┛荚嚬ぷ魅藛T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 代替考生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 組織團伙作弊的;
。ㄈ樽鞅捉M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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