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學重點知識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
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
第一節(jié)法治和法制釋義
一、法治釋義
[單選]中國最早提出法治主張的是先秦法家。
[多選]西方最早提出法治主張的是古希臘思想家蘇格拉底和亞里士多德。
[名詞解釋]法治:是以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為基礎,以法律至上為核心的一種治理國家的方略。
二、法制的概念
[單選]有法必依是健全中國現時期法制的中心環(huán)節(jié),是加強法制建設的關鍵。
[簡答、論述]三、法治和法制的區(qū)別和聯系
法治與法制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1)法制既指一國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嚴格依法辦事的一種方式、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義則主要在于主張執(zhí)政者嚴格依法治理國家。
(2)當法制作為法律制度或法和制度的簡稱時,它指的是具有實體性的法和制度,屬于制度的范疇,強調加強法制是強調要有治國的工具。而法治是一種治國的理論、原則和方法,相對人治而言,強調法治就是強調法和制度這種工具在治理國家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3)法制既強調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必須嚴格守法,也強調每個公民守法。而法治強調的主要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必須嚴格守法,依法辦事。
(4)法治蘊涵了法調整社會生活的正當性;法制并不必然地具有正當性,它更為強調秩序價值。
法制與法治又有密切聯系,主要表現在:
(1)當法制意指嚴格依法辦事、依法進行國家管理時,同法治含義相當。當法制意指一國法律制度簡稱時,同法治也有密切聯系。
(2)法治的實現,又需要以健全法制為條件,沒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因而健全法制是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前提條件。
第二節(jié)法治的原則和條件
[多選、簡答]一、法治的基本原則
中國現時期的法治,應當確立這樣幾項原則:
(1)法律應當成為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
(2)法律應當在整體上臻于良法之境。
(3)法應當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具有極大的權威。
(4)法應當體現和保障國家權力的分權與制衡。
[多選、簡答]二、法治的基本條件
(1)經濟條件――現代市場經濟。
(2)政治條件――現代民主政治。
(3)文化條件――現代法律文化。
第三節(jié)法制和民主
一、民主的概念
[簡答]如何理解民主的含義。
民主作為一種國家制度、政治制度,意味著:
(1)民主的實質是關于各階級在國家政權中的地位以及掌握政權的階級采取什么形式來組織國家政權的問題。
(2)民主屬于社會上層建筑的范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決定并為其服務。
(3)民主是歷史的概念。世界上只有具體的民主,沒有抽象的民主。作為國家制度、政治制度的民主,它隨著國家政權的發(fā)展而由低級向高級發(fā)展。
[論述]二、法制與民主的一般關系
法制與民主兩者相互依存,不可分離。
(1)民主是法制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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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民主是法制的一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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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苊裰髟诖龠M法制發(fā)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2)法制是民主的保障:
①法制確認民主;
?、诜ㄖ埔?guī)定民主的范圍;
?、鄯ㄖ铺峁┝嗣裰鞯膶崿F路徑和方法;
④法制是保衛(wèi)民主的后盾。
[簡答、論述]三、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
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法制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上都堅持民主原則。社會主義法制有必要且有可能實現法制的民主化,法制的民主化主要體現在:
(1)立法的民主化。
(2)執(zhí)法和司法的民主化。
(3)守法的民主化。
(4)法律監(jiān)督的民主化。
民主的法制化,是指通過國家政權,以法的形式,將一定的民主加以總結、確認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從而獲得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實現民主的法制化主要措施如下:
(1)把國家的民主制度、民主形式、民主程序、民主生活、人民的民主權利,用法律制度固定下來,使其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使民主因其獲得法制的有力保障而在中國逐漸成為一種深厚的傳統(tǒng)。
(2)運用法制的力量同危害民主、侵犯人民民主權利的行為進行斗爭,使這種斗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不論何人、何組織,只要危害了民主,侵犯了人民的正當的民主權利,都要受到國法的制裁。
(3)使人民了解自己應當怎樣行使民主權利,從而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也使人民了解國家有哪些民主制度受法律保障,應當怎樣依法維護國家的民主制度,從而在國家的民主建設方面作出自己受到法律確認和保障的努力。
第四節(jié)建設中國法治國家
[簡答]現代法治的主要標志有哪些?
(1)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個基本方面或絕大多數環(huán)節(jié),都依法運行;國家一切權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須有法的根據;社會生活的眾多方面都必須接受法的調整;社會成員以公民的身份進行活動,其各種行為都必須以法為規(guī)范,享受法所確認的權利,履行法所規(guī)定的義務。
(2)這種法有利于社會進步,有利于維護社會安寧,有利于保障人類的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只要不侵害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利益,凡是法未禁止的,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活動;沒有法的根據,一切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方面的剝奪,一切公民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超出法的范圍所追加的義務的約束。
(3)所制定的法在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公民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權威,獲得普遍的服從,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凌駕于其上,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了法都要受到應有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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