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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劫持航空器罪

更新時間:2014-07-30 10:52:2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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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持航空器罪

  《刑法》第121條,在我國航空器包括民用和軍用等,但在國際公約中,僅指民用航空器。區(qū)別:《刑法》第123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象:既可以是駕駛人員、服務人員,也可以是乘客。),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有支配航空器的目的,而123條則不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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