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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監(jiān)理工程師《案例分析》考點: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處理

更新時間:2021-08-11 13:53:38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260收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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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監(jiān)理工程師《案例分析》考點: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處理

考點: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處理

1.工程質量問題處理的程序

當發(fā)現(xiàn)工程質量問題,監(jiān)理工程師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1)當發(fā)生工程質量問題時,監(jiān)理工程師首先應判斷其嚴重程度。對可以通過返修或返工彌補的質量問題可簽發(fā)《監(jiān)理通知》,責成施工單位寫出質量問題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方案,填寫《監(jiān)理通知回復單》報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監(jiān)理工程師批復后由承包單位處理,必要時應經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認可,處理結果應重新進行驗收。

(2)對需要加固補強的質量問題,或質量問題的存在影響下道工序和分項工程的質量時,應簽發(fā)《工程暫停令》,指令施工單位停止有質量問題部位和與其有關聯(lián)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時,應要求施工單位采取防護措施,責成施工單位寫出質量問題調查報告,由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批復承包單位處理。處理結果應重新進行驗收。

(3)施工單位接到《監(jiān)理通知》后,在監(jiān)理工程師的組織參與下,盡快進行質量問題調查并完成報告的編寫。

(4)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分析質量問題調查報告,判斷和確認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

(5)在原因分析的基礎上,認真審核簽認質量問題處理方案。

(6)指令施工單位按既定的處理方案實施處理并進行跟蹤檢查。

(7)質量問題處理完畢,監(jiān)理工程師應組織有關人員對處理的結果進行嚴格的檢查、鑒定和驗收,寫出質量問題處理報告,報建設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存檔。

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jù)(P124)

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P123)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責任區(qū)分。各部門、各專業(yè)工程,甚至各地區(qū)在不同時期界定和劃分質量事故的標準尺度也不一樣。國家現(xiàn)行對工程質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序進行分等,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②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都為嚴重質量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

②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或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③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①工程倒塌或報廢;

②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于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fā)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加固補強、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復、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①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②凡造成10死亡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③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④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發(fā)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所列發(fā)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進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jù)有四個方面: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相關的建設法規(guī)。

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程序(P127)

工程質量事故發(fā)生后,監(jiān)理工程師可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fā)生后,總監(jiān)理工程師應簽發(fā)《工程暫停令》,并要求停止進行質量缺陷部位和與其有關聯(lián)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應要求施工單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好現(xiàn)場。同時,要求質量事故發(fā)生單位迅速按類別和等級向相應的主管部門上報,并于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

(2)監(jiān)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的成立P129)展開工作后,應積極協(xié)助,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jù)。若監(jiān)理方無責任,監(jiān)理工程師可應邀參加調查組,參與事故調查;若監(jiān)理方有責任,則應予以回避,但應配合調查組工作。

(3)當監(jiān)理工程師接到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技術處理意見后,可組織相關單位研究,并責成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并予以審核簽認。

(4)技術處理方案核簽后,監(jiān)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設計,必要時應編制監(jiān)理實施細則,對工程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施工質量進行監(jiān)理,技術處理過程中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并會同設計、建設等有關單位共同檢查認可。

(5)對施工單位完工自檢后報驗結果,組織有關各方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應進行處理結果鑒定;要求事故單位整理編寫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并審核簽認,組織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主要內容(P129)。

(6)簽發(fā)《工程復工令》,恢復正常施工。

4.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確定的一般原則和基本要求(P130)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確定的一般處理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即表面性還是實質性、結構性還是一般性、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范圍,除直接發(fā)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范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其處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術上可行,經濟合理原則。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可能采取的處理方案和適用情況(P130)

(1)修補處理。通常當工程的某個檢驗批、分項或分部的質量雖未達到規(guī)定的規(guī)范、標準或設計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過修補或更換器具、設備后還可達到要求的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外觀要求,在此情況下,可以進行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未達到規(guī)定的標準和要求,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對結構的使用和安全構成重大影響,且又無法通過修補處理的情況下,可對檢驗批、分項、分部甚至整個工程返工處理。

(3)不做處理。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和標準構成質量事故,但根據(jù)其嚴重情況,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和設計等有關單位認可,若對工程或結構使用及安全影響不大,也可不做專門處理。(不用專門處理的四種情況P131)。

1)不影響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例如,有的工業(yè)建筑物出現(xiàn)放線定位偏差,且嚴重超過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若要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若經過分析、論證其偏差不影響生產工藝和正常使用,在外觀上也無明顯影響,可不做處理

2)有些質量問題,經過后續(xù)工序可以彌補。

3)經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

例如,某檢驗批混凝土度塊強度值不滿足規(guī)范要求,強度不足,在法定檢測單位,對混凝土實體采用非破損檢驗等方法測定其實際強度已達規(guī)范允許和設計要求值時,可不做處理。對經檢測未達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經分析論證,只要使用前經再次檢測達設計強度,也可不做處理,但應嚴格控制其荷載。

4)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例如,某一結構構件截面尺寸不足,或材料強度不足,影響結構承載力,但經按實際檢測所得截面尺寸和材料強度復核驗算,仍能滿足設計的承載力,可不進行專門處理。

6.監(jiān)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鑒定與驗收(P132)

(1)檢查驗收。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后,監(jiān)理工程師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報驗的基礎上,應嚴格按施工驗收標準及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結合監(jiān)理人員的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結果,依據(jù)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設計要求,通過實際量測,檢查各種資料數(shù)據(jù)并進行驗收,并應辦理交工驗收文件,組織各有關單位會簽。

(2)必要的鑒定。

為確保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效果,凡涉及結構承載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處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試驗和檢驗鑒定工作;或質量事故處理施工過程中建筑材料及構配件保證資料嚴重缺乏,或對檢查驗收結果各參與單位有爭議時,常見的檢驗工作有:混凝土鉆芯取樣,用于檢查密實性和裂縫修補效果,或檢測實際強度;結構荷載試驗,確定其實際承載力;超聲波檢測焊接或結構內部質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滲漏檢驗等。檢測鑒定必須委托政府批準的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

(3)驗收結論。驗收結論通常分為以下幾種: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xù)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后,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應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筑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做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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