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第九章考點:施工索賠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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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賠分類
(一)按索賠的合同依據(jù)分類
1.合同中明示的索賠
合同中明示的索賠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賠要求,在該工程項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據(jù),承包人可以據(jù)此提出索賠要求,并取得經濟補償。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規(guī)定的合同條款,稱為明示條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賠
合同中默示的索賠,即承包人的該項索賠要求,雖然在工程項目的合同條款中沒有專門的文字敘述,但可以根據(jù)該合同的某些條款的含義,推論出承包人有索賠權。這種索賠要求,同樣有法律效力,有權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有經濟補償含義的條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稱為“默示條款”或稱為“隱含條款”。
默示條款是一個廣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條款中沒有寫入、但符合雙方簽訂合同時設想的愿望和當時環(huán)境條件的一切條款。這些默示條款,或者從明示條款所表述的設想愿望中引申出來,或者從合同雙方在法律上的合同關系引申出來,經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規(guī)所指明,都成為合同文件的有效條款,要求合同雙方遵照執(zhí)行。
(二)按索賠目的分類
1.工期索賠
由于非承包人責任的原因而導致施工進程延誤,要求批準順延合同工期的索賠,稱之為工期索賠。工期索賠形式上是對權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時,被發(fā)包人追究拖期違約責任。一旦獲得批準合同工期順延后,承包人不僅免除了承擔拖期違約賠償費的嚴重風險,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獎勵,最終仍反映在經濟收益上。
2.費用索賠
費用索賠的目的是要求經濟補償。當施工的客觀條件改變導致承包人增加開支,要求對超出計劃成本的附加開支給予補償,以挽回不應由他承擔的經濟損失。
(三)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
1.工程延誤索賠
因發(fā)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條件,如未及時交付設計圖紙、施工現(xiàn)場、道路等,或因發(fā)包人指令工程暫?;虿豢煽沽κ录仍蛟斐晒て谕涎拥?,承包人對此提出索賠。這是工程中常見的一類索賠。
2.工程變更索賠
由于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工程師指令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工程順序等,造成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承包人對此提出索賠。
3.合同被迫終止的索賠
由于發(fā)包人或承包人違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終止,無責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提出索賠。
4.工程加速索賠
由于發(fā)包人或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財、物的額外開支而提出的索賠。
5.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特殊風險以及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預見的不利施工條件或外界障礙,如地下水、地質斷層、溶洞、地下障礙物等引起的索賠。
6.其他索賠
如因貨幣貶值、匯率變化、物價、工資上漲、政策法令變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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