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法規(guī)與政策》第六章考點: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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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
(1)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依據(jù)
《招標投標法》中所稱履約保證金實際是履約擔保的通稱,是指中標人或者招標人為保證履行合同而向對方提交的資金擔保。在招標投標實踐中,常見的是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交的履約擔保。《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2)提交履約保證金的目的
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是招標人的一項權利,其目的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墩袠送稑朔ā返?8條規(guī)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jīng)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3)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形式
如前所述,我國《招標投標法》中所稱履約保證金實際是履約擔保的通稱,其形式有多種。既可能是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交的,也可能是招標人向中標人提交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履約保證,即由招標人、中標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中標人履行合同。如果是招標人向中標人保證的,一般是支付擔保,常見的是保證。按照習慣,履約保證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銀行出具的,一般稱為履約保函;一類是銀行以外的其他保證人出具的,一般稱為履約保證書。
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擔保形式、格式由招標文件規(guī)定。聯(lián)合體中標的,其履約擔保由牽頭人遞交。
(4)不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法律后果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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