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6號對馬鈴薯淀粉征收反傾銷稅
更新時間:2013-02-03 14: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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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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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7年2月6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2年2月6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馬鈴薯淀粉(稅則號列為11081300),繼續(xù)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號和2011年第23號的相關規(guī)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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