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關于客運出租汽車稅收問題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1 09: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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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xiàn)就我市客運出租汽車稅收問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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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xiàn)就我市客運出租汽車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客運出租汽車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是指依法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jīng)營的個體工商戶和掛靠企業(yè)的個人。
二、納稅人按照單車核定稅額的方法繳納稅款。單車單人運營,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稅額為80元;排氣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稅額為90元。單車雙人運營,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稅額為112元;排氣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稅額為126元。
前款所述單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shù)在9人及9人以下的客運出租汽車。
三、納稅人按月申報納稅。對經(jīng)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和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停業(yè)的納稅人,免征其實際停業(yè)月份的稅款。
四、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短旖蚴械胤蕉悇站株P于客運出租汽車稅收問題的公告》(地稅公告[2011]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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