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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2-12 13:10:4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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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黑龍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發(fā)展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黑發(fā)[2011]1號)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本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不包括技工學校收費、未成年人校外特專長培訓班學費、老年人大學學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在內的教育類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大中型水庫庫區(qū)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等水利類政府性基金,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等林業(yè)補償類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收入中按3%的比例提取水利建設基金。

  (二)按規(guī)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的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三)有重點防洪任務或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以及既有重點防洪任務又屬于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15%的比例劃入水利建設基金。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大慶、雞西、伊春、黑河市。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牡丹江、佳木斯、大慶、雞西、雙鴨山、鶴崗、七臺河、綏化市。如水資源嚴重短缺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發(fā)生變化,由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報省政府另行確定。

  (四)我省各級政府向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防洪保安費是經財政部批準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具體征收標準如下:銀行、信用社和保險企業(yè)分別按照上年實收利息收入和上年保費收入的0.6‰征收;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1‰征收;非農業(yè)建設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計征。

  第五條 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中提取、按規(guī)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以及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提取和劃轉。具體提取和劃轉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及非農業(yè)建設用地需要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負責征收:

  (一)中省直單位原則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征收名單由省財政廳、水利廳另行下發(fā)。

  (二)中省直單位附屬企事業(yè)或不在省財政部門、省水利部門所列單位名單之列的中省直單位以及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由當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三)在省農墾總局場區(qū)范圍內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水利建設基金由省農墾總局征收。分散在地方政府所在地的省農墾總局系統企事業(yè)單位,水利建設基金由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四)非農業(yè)建設用地水利建設基金按土地審批權限征收:由國務院或省政府審批的非農業(yè)建設用地,水利建設基金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省以下政府審批的,按審批級次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有關部門或單位代征水利建設基金。具體征收經費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另行制定。

  第八條 凡應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主動向征收機關或代征機關提供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等有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對拒不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和其他部門代征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庫時填列的政府收入分類科目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執(zhí)行。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的,具體繳庫辦法按照改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一條 對下列情況免征水利建設基金:

  (一)軍工企業(yè)(限于生產的軍需品)。

  (二)監(jiān)獄、勞教單位。

  (三)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

  (四)幼兒園、中小學教學用房、公益性醫(yī)院醫(yī)療用房、養(yǎng)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福利事業(yè)用房非農業(yè)建設征用土地。

  (五)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免征水利建設基金必須向征收機關提出申請,經征收機關審查有關證明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分級籌集、分級管理,與其他水利投入資金統籌使用,主要用于全省各級水利工程建設。包括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水能資源開發(fā)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qū)水田及旱田高效節(jié)水改造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水文設施建設;水利建設前期工作經費;其他經省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入的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guī)劃,分別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zhí)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fā)改、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規(guī)定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第281號令)、《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市(地)、縣(市)政府(行署)和省農墾總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發(fā)改委、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按國家規(guī)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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