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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等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更新時間:2013-02-22 10:32:3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為加大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現(xiàn)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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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加大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現(xiàn)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為加大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依法加大打擊力度,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自1991年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以來,偵破并依法處理了一大批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嚴懲。2008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長11.05%,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長10.1%,重刑率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個百分點。2009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長11.7%,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長11.83%。

  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由于種種原因,近年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在部分地區(qū)有所上升的勢頭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類犯罪嚴重侵犯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致使許多家庭骨肉分離,甚至家破人亡,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wěn)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從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大局出發(fā),進一步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堅決有效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上升勢頭。

  2.注重協(xié)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辦理的質量與效率,保證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做好有關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地司法機關要統(tǒng)一思想認識,進一步加強涉案地域協(xié)調和部門配合,努力形成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整體合力。

  3.正確貫徹政策,保證辦案效果。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個環(huán)節(jié),要根據(j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法準確量刑。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者、多次參與者、拐賣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必須重點打擊,堅決依法嚴懲。對于罪行嚴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要注重鏟除“買方市場”,從源頭上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追究。同時,對于具有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要在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的基礎上,依法從寬,體現(xiàn)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勵犯罪人悔過自新。

  二、管轄

  4.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jīng)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5.幾個地區(qū)的司法機關都有權管轄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人數(shù)較多,涉及多個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6.相對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在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實施某一環(huán)節(jié)的犯罪行為,犯罪所跨地域較廣,全案集中管轄有困難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的司法機關對不同犯罪分子分別實施的拐出、中轉和拐入犯罪行為分別管轄。

  7.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爭議各方應當本著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實,及時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及便于起訴、審判的原則,在法定期間內盡快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確定管轄。

  正在偵查中的案件發(fā)生管轄權爭議的,在上級機關作出管轄決定前,受案機關不得停止偵查工作。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jīng)審查,符合管轄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發(fā)現(xiàn)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fā)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于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采取緊急措施。經(jīng)審查,屬于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10.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監(jiān)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四、證據(jù)

  11.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

  要特別重視收集、固定買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交易環(huán)節(jié)中錢款的存取證明、犯罪嫌疑人的通話清單、乘坐交通工具往來有關地方的票證、被拐賣兒童的DNA鑒定結論、有關監(jiān)控錄像、電子信息等客觀性證據(jù)。

  取證工作應當及時,防止時過境遷,難以彌補。

  12.公安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并進一步加強DNA數(shù)據(jù)庫的建設和完善。對失蹤兒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賣的兒童,應當及時采集血樣進行檢驗,通過全國DNA數(shù)據(jù)庫,為查獲犯罪,幫助被拐賣的兒童及時回歸家庭提供科學依據(jù)。

  13.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所涉地區(qū)的辦案單位應當加強協(xié)作配合。需要到異地調查取證的,相關司法機關應當密切配合;需要進一步補充查證的,應當積極支持。

  五、定性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與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多個環(huán)節(jié),只有部分環(huán)節(jié)的犯罪事實查證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對該環(huán)節(jié)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認定。

  15.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后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以撫養(yǎng)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16.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7.要嚴格區(qū)分借送養(yǎng)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yǎng)行為的界限。區(qū)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shù)亩嗌?、對方是否具有撫養(yǎng)目的及有無撫養(yǎng)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

 ?。?)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yǎng)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yǎng)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yǎng)”行為的。

  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yǎng),包括收取少量“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yǎng)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yǎng)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8.將婦女拐賣給有關場所,致使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

  有關場所的經(jīng)營管理人員事前與拐賣婦女的犯罪人通謀的,對該經(jīng)營管理人員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19.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yǎng)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20.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愿,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jié)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奸、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愿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lián)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六、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賣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但是,收買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

  認定是否“明知”,應當根據(jù)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辯解,結合提供幫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顯違反相關規(guī)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綜合判斷。

  22.明知他人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仍然利用從事診療、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賣方情況的條件,居間介紹的,以拐賣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23.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j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shù)、次數(shù),以及分贓數(shù)額等,準確區(qū)分主從犯。

  對于組織、領導、指揮拐賣婦女、兒童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犯罪環(huán)節(jié),或者積極參與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

  對于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進行居間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一般可認定為從犯。

  對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區(qū)別不明顯的,可以不區(qū)分主從犯。

  七、一罪與數(shù)罪

  24.拐賣婦女、兒童,又奸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淫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5.拐賣婦女、兒童,又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26.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組織、教唆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進行犯罪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其所組織、教唆的罪數(shù)罪并罰。

  27.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組織、教唆被拐賣、收買的未成年婦女、兒童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數(shù)罪并罰。

  八、刑罰適用

  28.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累犯,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情節(jié)嚴重,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情節(jié)嚴重,拐賣婦女、兒童多人多次、造成傷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依法判處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并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應當依法體現(xiàn)從嚴。

  29.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應當注重依法適用財產(chǎn)刑,并切實加大執(zhí)行力度,以強化刑罰的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效果。

  30.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被收買婦女、兒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將其作為牟利工具的,處罰時應當依法體現(xiàn)從嚴。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行為或者與其已形成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但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31.多名家庭成員或者親友共同參與出賣親生子女,或者“買人為妻”、“買人為子”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一般應當在綜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節(jié)的基礎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責較重者的刑事責任。對于其他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可以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32.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能夠協(xié)助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33.同時具有從嚴和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要在綜合考察拐賣婦女、兒童的手段、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的基礎上,結合當?shù)卮祟惙缸锇l(fā)案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決定對被告人總體從嚴或者從寬處罰。

  九、涉外犯罪

  34.要進一步加大對跨國、跨境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強雙邊或者多邊“反拐”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被跨國、跨境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救助工作。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積極行使所享有的權利,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及時請求或者提供各項司法協(xié)助,有效遏制跨國、跨境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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