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理財規(guī)劃師保險原則復習:最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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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誠信原則
1. 含義
保險合同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做出是否締約以及締約條件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和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以此為理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還可以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失要求對方給予賠償。
2. 基本內容
(1)告知
廣義告知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方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態(tài)等有關事宜向保險人進行口頭或書面陳述,以及合同訂立后,將標的的危險的變更、增加或者事故的發(fā)生通知保險人。
狹義的告知僅指投保方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將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向保險人進行口頭或者書面陳述。
重要事實是指能夠影響一個正常的謹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承?;蛘邠?jù)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是否在保險合同中增加特別約定條款的實施。
告知的內容:
第一,合同訂立時根據(jù)保險人的詢問,對已知或應知與保險標的及其危險有關的重要事實做如實回答
第二,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三,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保險人
第四,事故發(fā)生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五,保險標的的轉讓應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變更合同后繼續(xù)承保。
投保人的告知方式:無限告知,詢問回答告知
保險人的告知方式:明確列明,明確說明。
(2)保證:是指那些保險合同中以書面文字或者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使被保險人承諾某一事實狀態(tài)存在或不存在,或對某一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的保險合同條款。
保險保證必須是書面的。
根據(jù)保證事項是否已經存在,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
根據(jù)保證存在的形式,可以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3)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指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項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保險合同的解除權與抗辯權。
禁止反言也稱為禁止抗辯或禁止反悔,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的某項權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這種權利。
3. 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后果。
(1)違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如果投保人違反告知,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此外還有其他一些法律規(guī)定,學員們可以參考我國的《保險法》。如果保險人違反告知,則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無效,即自保險合同成立時起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保險人在承保時務必加以重視,嚴格遵守,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分歧。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被保險人一旦違反保證的事項,合同即告無效,而且保險人一般不需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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