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東省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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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5年廣東省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全國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的補充通知
各考生:
為了進一步方便考生報考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根據(jù)《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的實施辦法》(粵財會〔2013〕50號),省財政廳擬對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流程作進一步簡化,通知如下:
一、報名繳費??忌诰W(wǎng)上提交了報名信息后,即可在預定的范圍內(nèi)選擇考點和考試時間,選定后應在1小時內(nèi)通過網(wǎng)銀繳費,繳費成功后即報名成功。逾時未繳費的,系統(tǒng)將自動解除選定,考生須重新選擇方可報名??忌U費完成后,已選定的考點和考試時間不能更改。
二、報名繳費成功后,考生可自行下載或打印考試通知書(附件1)。通知書的內(nèi)容是關于本期考試的時間、地點、座位、科目和考生守則等信息??荚嚠斎湛忌鷳{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入場,不再使用準考證。
三、為防范考試作弊行為,考場禁止攜帶任何類型的電子計算器,考生統(tǒng)一使用由考試系統(tǒng)提供的計算器功能軟件輔助答題??荚囁玫牟莞寮埡凸P將由考場提供,考生在考后歸還。
四、考試成績的確定以考試系統(tǒng)中判定的分數(shù)為準。交卷后,考試系統(tǒng)顯示三科成績均達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應舉手向監(jiān)考人員示意,并保持顯示成績的屏幕畫面,監(jiān)考人員確認后,考生在《誠信承諾書》(附件2 )上簽字,并在監(jiān)考員的指引下現(xiàn)場拍照。
以上流程將于2015年7月1日起實施,適用的《廣東省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全國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考生守則》(附件3)同時發(fā)布生效。
附件:
1. 廣東省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全國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通知書(樣本)
2. 誠信承諾書(樣本)
3. 廣東省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全國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考生守則
附件1:
廣東省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全國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通知書(樣本)
***考生:
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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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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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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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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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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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jīng)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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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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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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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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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場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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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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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電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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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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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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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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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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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已報名廣東省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全國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請您認真閱讀本通知的內(nèi)容,以確保順利參加考試。祝您考試成功!
廣東省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全國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考生守則
(正文略,以正式發(fā)布為準)
附件2:
誠信承諾書(樣本)
本人已清楚了解廣東省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全國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取得的各項規(guī)定,并對參加本次考試承諾如下:
1.本人符合《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第八條以及《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的實施辦法》第八條的關于報考條件的規(guī)定;
2.報考時所填資料、向考場提供的身份證件均真實無誤;
3.在考試過程中沒有違反考風考紀行為。
因違反上述承諾所引起的后果,如:因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身份證件、考試舞弊等行為,導致被記入會計人員誠信檔案(以“提供虛假個人信息”記錄)、取消考試成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等,均由本人承擔。
承諾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日期(時間):
見證人: 編號:
附件3:
廣東省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
全國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考生守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廣東省中央和省屬在穗單位全國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考生考場行為,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考試起始時間以考試服務器時間為準,考試時長180分鐘。考生可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進入考場,開考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開考后30分鐘內(nèi)不得離開考場。因考生遲到、中途離場、操作不當?shù)葌€人原因延誤考試時間的,不予補時。
第三條 考生應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進入考場。
有效身份證件指在有效期內(nèi)的以下證件:1.內(nèi)地居民戶籍考生使用內(nèi)地居民二代身份證(以下簡稱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2.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及中國臺灣戶籍考生使用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港澳臺身份證);3.外國戶籍考生使用護照。
第四條 考生應按時到達考場。進入考場時須提供身份證進行讀卡識別,識別不通過者禁止進入考場。持臨時身份證、港澳臺身份證、護照等證件或不能讀卡識別的,須經(jīng)過考點負責人驗證通過并記錄,方可進入考場;驗證不通過者禁止進入考場。進入考場后須按照座位表對號入座,并把身份證放置在桌面左上角備查。
第五條 考試過程中只能使用由考場提供的筆、草稿紙,以及由考試軟件提供的計算器輔助做題,考生隨身物品應當存放在指定的位置,如有電子發(fā)聲設備的必須關閉電源。
第六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嚴禁隨身攜帶各種存儲、傳輸及通信設備;嚴禁在考試計算機上連接任何U盤、移動硬盤、刻錄光盤及其他存儲設備;嚴禁拷屏、錄像、拍照及抄題等行為。以上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沒收相關設備,停止考試并依照《廣東省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七條 考生須認真錄入本人身份信息登陸考試系統(tǒng),并閱讀考生須知,待考試起始時間到達后按照試題要求進行答題。
第八條 考生應按考試系統(tǒng)的提示進行答題操作,不得擅自重啟計算機,不得對計算機進行其他與考試無關的操作。考生因違規(guī)操作造成不能正??荚嚨?,后果自負;造成計算機損壞的,照價賠償。
第九條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遇到與試題內(nèi)容無關的問題時,可舉手示意,請求考場工作人員的幫助。
第十條 考試期間,考生應保持安靜,獨立答題,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如有抄襲他人答案、替考、擾亂考場秩序等違規(guī)、舞弊行為的,依照《廣東省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十一條 考生在考試中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的,須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jiān)考人員陪同往返。在同一考場同一時間段,原則上只允許1名考生暫時離開考場。離場不補時,擅自離開考場的考生將被取消考試成績。
第十二條 考試開考30分鐘后,考生可提前交卷;每科考試到達結(jié)束時間后,考試服務器將自動收卷。
第十三條 考試成績的確定以考試系統(tǒng)中判定的分數(shù)為準。交卷后,考試系統(tǒng)顯示三科成績均達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考生,須保持顯示成績的屏幕畫面并舉手示意,監(jiān)考人員確認后,考生在《誠信承諾書》上簽字,并在監(jiān)考員的指引下現(xiàn)場拍照。
第十四條 考試結(jié)束后,筆和草稿紙留在考試座位,不得帶出考場??忌x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喧嘩。
第十五條 考生應當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服從監(jiān)考人員安排。保持考場衛(wèi)生,愛護考場設備,損壞者照價賠償。考場內(nèi)嚴禁吸煙。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其他未盡事宜,由考試管理方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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