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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審計師報名資格審查

更新時間:2019-04-26 09:46:35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45收藏22
摘要 環(huán)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2019年湖南審計師報名資格審查”的新聞,2019湖南審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前報考人員自我資格審查、所在單位資格初審、考試成績公布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資格復審,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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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審計師報名資格審查

根據原人事部《關于資格考試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fā)﹝1996﹞52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取消部分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材料的決定》(人社部發(fā)〔2019〕20號)和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審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前報考人員自我資格審查、所在單位資格初審、考試成績公布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資格復審,資格審查中的具體注意事項(見附件2)。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如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交虛假信息等,將按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見附件3)。

(一)報考人員資格自審。報考人員在報考前務必全面準確把握報考條件和要求,即學歷、資歷、專業(yè)等條件和要求。在確認本人完全符合國家和考區(qū)規(guī)定的各項規(guī)定后方能報名(把握不準的可在報考前咨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名時尚未取得相關學歷學位證書或是工作(資格)年限不夠不得提前報名參考,否則將嚴格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社部令第31號)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負。報考人員必須誠信報名、誠信參考,在《資格考試報名表》“承諾人簽名”欄內簽署本人姓名,在《告知承諾書》簽名,進行真實性承諾?!顿Y格考試報名表》、《告知承諾書》一同存入個人人事檔案。凡以虛假信息報名參考和做虛假承諾的,責任自負。

(二)所在單位初審。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須對報考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實,對照相關證明材料嚴格把關,確保其符合報名參考條件。初審符合條件的,所在單位在《資格考試報名表》中“單位意見”欄內簽署“初審合格”意見并蓋章。在《告知承諾書》簽名承諾。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告知報考人員不符合報名參考條件,不得參考、也不再參加資格復審。

所在單位應對照報名人員檔案,或所提供的材料,或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核查,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加強網上查詢驗證,嚴防弄虛作假,并保留初審查驗結果以備復審。

(三)資格復審。根據工作安排,考試成績將于12月底公布。成績公布后,湖南人事考試網(http://www.hunanpea.com)和市州人事考試網站將及時公布資格審核人員名單(為提高資格復審工作效率,先按照各科總分的60%劃定合格線或參照近年合格標準確定資格審核人員名單)和資格審查時間、地點及相關要求。如無特殊情況,資格復審一般安排在成績公布30天之內,具體時間和地點以資格復審公告為準。報考人員攜帶所需材料(見附件2)按照報名屬地原則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須再次核對報考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單位、專業(yè)、學歷、資歷、專業(yè)技術職務、考試成績等相關條件。對符合報考條件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資格考試報名表》中“審核部門意見”欄內簽章。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成績視為無效,一律不下發(fā)確認文、不予發(fā)證。未在規(guī)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提交復審相關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3

資格審查相關責任追究

一、報考人員等的責任追究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實行考后資格審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號)精神,報考人員在報考前務必了解相關報考政策,承諾所填信息如身份、學歷、資歷及專業(yè)等的真實、完整、有效,承諾本人完全符合相應考試報考條件。大力強化信用約束,如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交虛假信息等,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分別嚴肅處理。

(一)如實填報相關信息但不符合條件,作符合報考條件虛假承諾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不予發(fā)文發(fā)證,考試費用不予退還,并依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報考人員錯過重新報名參考時間的自行負責。

(二)凡提交虛假材料(假身份證件、無效學歷、假資歷證件、假專業(yè)材料等)參加考試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三)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三款的規(guī)定的情形的,1.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2.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3.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依法追究其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規(guī)定,1.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3.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報考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弄虛作假行為等記入公民個人誠信檔案,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二、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一)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及工作人員要加強對報考人員相關信息的核對把關,協(xié)助弄虛作假的,一經發(fā)現,嚴肅處理。

(二)參加資格審查的工作人員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協(xié)助他人通過資格審查的,停止其繼續(xù)參加當年及以后年度資格審查工作,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詳情請點擊查看:2019年湖南審計師考試考務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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