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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規(guī)講義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更新時間:2015-09-16 15:33: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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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框架

  物權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一)物權的法律特征

  1、支配權

  2、絕對權(義務主體不特定)

  3、財產權

  4、排他性(“一物一權”)

  注:正確理解“一物一權”:所有權與他物權可以并存;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可以并存;兩個擔保物權可以并存;兩個用益物權不能并存。

  【例題】關于物權的說法,正確的有( )。【2010】

  A.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于同一不動產之上

  B.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于同一不動產之上

  C.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不能轉移

  D.建設單位可以與政府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擁有該地的所有權

  E.兩個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于同一不動產之上

  【答案】ABE

  (二)物權的種類

  1、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2、用益物權

  3、擔保物權(抵押、質押、留置)

  【例題】下列物權中,不屬于用益物權的是( )【2012】

  A.土地所有權

  B.土地承包經營權

  C.建設用地使用權

  D.地役權

  【答案】A

  (三)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1、土地所有權: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2、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設立范圍: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2)設立方式:出讓;劃撥。(注:轉讓不是設立方式)

  注: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使用權人發(fā)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例題】國家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可以采取( )方式設立?!?010】

  A.出租B.出讓

  C.劃撥D.抵押

  E.轉讓

  【答案】BC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xù)期和消滅

  1)流轉:采書面形式;申請變更登記;“房隨地走”。

  2)續(xù)期:宅基地:自動續(xù)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辦理。

  3)消滅:出讓人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3、地役權(按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1)地役權是用益物權,一般為有償取得

  (2)采書面形式訂立

  (3)地役權的產生不需要登記

  (4)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qū)別

  【例1】甲公司與乙公司的院落相鄰,甲為方便自己車輛進出,遂與乙約定:甲借用乙院的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給乙50萬元補償費。雙方簽訂合同并辦理了地役權登記。2年后,甲擬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權法》規(guī)定的是( )【2013】

  A.甲擬將全部房產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丙,自己保留地役權

  B.甲擬單獨將地役權轉讓給丁物業(yè)公司

  C.甲擬將房產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和地役權一并轉讓給丙

  D.甲擬將房產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丙,而將地役權轉讓給丁

  【答案】C

  (四)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1)登記生效(例外:國家所有權可不登記)

  (2)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拒絕登記要承擔違約責任

  【例1】根據《物權法》,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立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該合同效力為( )?!?012】

  A.合同自辦理物權登記時生效

  B.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C.未辦理物權登記合同無效

  D.未辦理特權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E.合同生效當然發(fā)生物權效力

  【答案】BD

  【例2】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自有的一幢房屋賣給乙,并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須向對方支付購房款25%的違約金。但在交房前,甲又與丙簽訂合同,將該房屋賣給丙,并與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則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009】

  A.若乙要求甲支付約定的違約金,甲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B.甲必須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丙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D.乙不能要求甲實際交付該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B

  2、動產交付

  (1)動產自交付生效

  (2)例外: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小結

  本節(jié)自07年《物權法》通過后每年考試分值在4分左右,物權的種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地役權、物權的設立、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都是重要考點,其中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是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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