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一級消防:天津防火工作老師庫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消防救援總隊防火工作老師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總隊防火工作老師庫建設管理工作,確保老師庫有序高效運轉,充分發(fā)揮老師的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作用,切實提升火災防控質效,結合防火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隊防火工作老師庫建設管理和老師的選聘、組織和使用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老師是指符合本辦法的條件和要求,由總隊聘任,具有防火工作相關領域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能夠為消防監(jiān)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和消防標準制修訂、消防科技項目研發(fā)、業(yè)務培訓授課及消防宣傳等防火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技術服務的專門人才。
第四條 防火工作老師庫管理辦公室設在總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統(tǒng)籌開展老師選聘及老師庫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老師應嚴格執(zhí)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實事求是開展老師活動,并對其做出的技術結論或提供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負責。
第六條 老師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老師參與防火工作,并在工作中給予方便。
第二章 老師的工作任務、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老師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參加總隊、支隊組織的防火工作專項檢查;
(二)參加總隊、支隊組織的重大或疑難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三)為防火工作相關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的制修訂,專業(yè)領域的問題調研等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四)參加火災風險評估、科技項目成果技術評審、地方標準編制修訂、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五)參加防火業(yè)務培訓授課等工作;
(六)為防火工作的新聞宣傳、輿情應對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七)其他需要老師提供專業(yè)技術支持的防火工作。
第八條 老師受邀參加工作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受邀參加總隊組織的防火專項工作、專業(yè)會議和專題活動;
(二)參與現(xiàn)場檢查工作時,有權進入現(xiàn)場調查、調閱有關文件或技術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對調研、論證、評審、咨詢等項目有知情權,根據(jù)需要按規(guī)定查閱相關文件,認為信息不充分時可以要求補充材料;在火災事故調查中,老師有權根據(jù)任務需要查閱相關技術資料;
(三)有充分發(fā)表個人獨立意見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并有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不適宜參加的防火專項工作可以申明并拒絕參加;
(五)有權提出不再擔任老師的申請;
(六)有按相應規(guī)定獲得參與防火工作勞動報酬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老師受邀參加工作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被檢查(調查)對象的商業(yè)和技術等秘密;
(二)遵守職業(yè)道德,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進行檢查、調研、論證、評審、咨詢,對自己的觀點、論證、評審、咨詢意見負責,并承擔責任;
(三)對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防火工作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四)為防火工作獻計獻策,主動調查研究,提交相關調研報告或工作建議;
(五)嚴格自律,不接受和所參與工作相有關的單位或個人的任何饋贈和超出工作需求的接待;
(六)執(zhí)業(yè)過程中遵守服務單位相關安全制度,確保人身安全;
(七)不得以總隊老師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作出有損總隊形象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老師的選聘
第十條 老師選聘的條件:
(一)熱愛消防事業(yè),堅持原則,認真負責,自愿從事總隊防火工作老師工作;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制度規(guī)定,無違法違紀記錄;
(三)熟悉消防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在全市相關行業(yè)、領域具有較高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必要時可適當放寬;
(五)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取得相關領域國家級專業(yè)技術資格,且從事本專業(yè)相關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條 選聘程序分為申報、初選、審定、聘用等環(huán)節(jié)。
(一)老師的申報遵循自愿申報和推薦申報相結合的原則;
(二)防火工作老師庫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對符合申報條件人員進行初選;
(三)老師的審定由總隊機關相關處室負責。各相關處室對本處室業(yè)務范圍內的初審合格人員進行審核,經(jīng)綜合考評后,初步確定入選人員名單;
(四)老師的聘用由防火工作老師庫管理辦公室負責。審定的人員名單經(jīng)總隊領導審批后,確定為老師庫成員,授予聘用證書,并通過總隊互聯(lián)網(wǎng)官方網(wǎng)站向社會公示。防火工作老師聘用期限為2年,可續(xù)聘連任。
第四章 老師庫的使用
第十二條 防火工作老師庫可供全市各級政府、行業(yè)部門自由選用,選用程序由其自行制定。
第十三條 各支隊、總隊機關各處室,需要聘請老師的,應當遵循按需申請、利益回避、嚴格審批、科學派遣的原則,從總隊防火工作老師庫中選取使用。
(一)需要老師參與防火工作時,由組織專項工作的支隊、總隊機關處室按照需求,提前3天在防火工作老師庫中選取,填寫《老師選用審批表》(附件1)后,報支隊主要領導或總隊分管領導審批。
(二)經(jīng)審批確定的老師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不能參加委托工作,需要臨時更換老師的,應由組織專項工作的支隊、總隊機關處室,從防火工作老師庫中另行選取;
(三)老師庫老師不能滿足完成工作的需求時,經(jīng)支隊主要領導或總隊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選取老師庫以外的老師。
第十四條 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下,需老師參加相關工作時,由組織專項工作的支隊、總隊機關處室按照需求,口頭請示支隊主要領導、總隊分管領導后,調派相應老師,事后補辦相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 老師受邀參加工作期間,由組織專項工作的支隊、總隊機關處室負責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工作任務完成后,由使用單位填寫《老師工作情況評價表》(附件2),對老師工作按照優(yōu)秀、良好、一般、較差等四個等級進行綜合評定,并報送防火工作老師庫管理辦公室留檔備查。
第十七條 聘用老師開展工作所支付的勞務費,應符合財務管理制度及相關標準。
第五章 老師庫的管理
第十八條 老師庫實行動態(tài)管理。對已入庫老師每年調整補充一次,對因年齡、健康、工作調動等原因無法繼續(xù)承擔老師工作的人員進行調整,不再將其列入老師庫。
第十九條 總隊防火工作老師庫辦公室承擔老師庫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總隊防火工作老師庫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老師庫的動態(tài)管理,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序及時調整老師隊伍;
(三)協(xié)調配合支隊、總隊機關相關處室選取老師參加防火工作專項活動;
(四)建立老師工作檔案,對老師參與工作的有關信息和記錄進行核實、登記;
(五)適時組織召開相關工作會議進行工作交流研討;
(六)其他有關事宜。
第二十條 老師出現(xiàn)下列情況時,組織專項工作的單位應及時反饋總隊防火工作老師庫管理辦公室,并由辦公室對其進行提醒或按程序調整退出老師庫;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無故不接受指派任務的,對其提醒;無正當理由,年度內兩次不接受指派任務的,調整退出老師庫;
(二)與任務單位存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工作公正性時,未主動提出回避,首次發(fā)現(xiàn)的,對其提醒;再次發(fā)現(xiàn)的,調整退出老師庫;
(三)被評定為較差檔次的,調整退出老師庫;首次被評定為一般檔次的,對其提醒,再次被評定為一般或較差檔次的,調整退出老師庫;
(四)擅自以總隊防火工作老師的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調整退出老師庫;
(五)在執(zhí)行任務期間,工作不負責任或違背客觀事實,提供虛假報告或錯誤結論的,調整退出老師庫;
(六)泄露執(zhí)行任務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情況的,調整退出老師庫;
(七)違反有關工作紀律、廉政紀律,與任務單位進行利益交換的,調整退出老師庫;
(八)其它不宜繼續(xù)從事老師工作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附件: 1.《老師選用審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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