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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造價工程師《理論與法規(guī)》: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更新時間:2012-11-19 17:06:4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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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終止的原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A.債務已經(jīng)按約定履行;B.合同解除;C.債務相互抵消;D.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E.債權人免除債務;F.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G.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標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B.債權人下落不明;C.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D.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債權人可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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