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級經(jīng)濟師《人力資源》考點及母題:勞動爭議當事人及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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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當事人及舉證責任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
(1)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2)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合并后單位為當事人。分立為若干單位,分立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分立后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3)發(fā)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 業(yè),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4)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jīng)營者發(fā)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fā)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jīng)營者作為當事人。
(二)第三人
在已經(jīng)開始的仲裁或訴訟中,對當事人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或部分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
(三)代理人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四)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
(1)發(fā)生爭議后,勞動者有權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 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
(2)有權選擇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也有權拒絕調解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書寫仲裁申請有困難,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 事人。
(4)在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中,有權要求有關調解、仲裁和審判人員回避。
(5)有權委托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職 工或已死亡的職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關機關指定的代理人,有權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6)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仲裁申請時,有權要求其做出說明。
(7)有權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與另一方自行和解。
(8)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同意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調解書 送達之前有權反悔。
(9)對仲裁終局裁決不服,自收到裁決書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等。
(五)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義務
(1)通過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自愿達成協(xié)議后,應當自覺履行協(xié)議。
(2)應在法定時效期間內及時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3)申請仲裁應以書面形式,被申請人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 10 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 證據(jù)。
(4)應按時參加仲裁和訴訟活動,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紀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且在調解書送達之后,不應再反悔。
(6)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判決書,應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
(7)按規(guī)定交納訴訟費。
二、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誰決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
(一)用人單位舉證責任
(1)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2)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 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3)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 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二)仲裁庭確定舉證責任
(1)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jù),當事人在指定期 限內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后果。
(2)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法予以收集。
(三)訴訟中的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在訴訟活動中,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 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經(jīng)典例題】
關于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仲裁中舉證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發(fā)生的爭議,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B.發(fā)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沒有提供證據(jù)的責任
C.與勞動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D.勞動爭議仲裁庭不得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證據(jù)
【答案】C
【解析】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 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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