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協議收購規(guī)則
更新時間:2013-02-26 09: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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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購人可以依法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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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收購規(guī)則
1.收購人可以依法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3.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免除發(fā)出要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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