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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聯合限制競爭

更新時間:2013-03-12 09:43:5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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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為限制競爭而達成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我國《反壟斷法》稱為“壟斷協議”。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反壟斷法的執(zhí)行和適用

  聯合限制競爭的內容

  1.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概念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為限制競爭而達成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我國《反壟斷法》稱為“壟斷協議”。

  根據參與聯合的經營者所處的產業(yè)鏈環(huán)節(jié)是相同還是相續(xù),可分為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主體為經營者、行業(yè)協會。

  2. 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所為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比如彩電銷售商之間的固定價格、劃分市場的行為。主要包括:

  (1) 固定價格。即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確定、維持或者改變價格的行為。比如,2008年,一些方便面廠家通過協議統一上調出廠價的行為。固定價格對競爭的損害至為嚴重,各國對其處罰也至為嚴厲。

  (2) 劃分市場。即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行為。

  (3) 聯合抵制。即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拒絕與特定交易相對人交易的行為。

  (4) 不當技術聯合。即經營者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為目的,制定技術標準,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的行為。

 

        會計職稱考試有獎調查問卷

 
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2初/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合格證書辦理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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