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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第四章考點歸納3

更新時間:2014-08-26 09:07: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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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安全生產(chǎn)相關法律

  第三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一、行政許可概述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一般許可(普通許可)

  特許

  認可

  核準

  登記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宏觀調(diào)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chǎn)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法律可以設定任何一種形式的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guī)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nèi),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根據(jù)需要,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nèi),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規(guī)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nèi),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

  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

  (一)實施機關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實施。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nèi),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guī)定。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nèi)容予以公告。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申請與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審查與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fā)現(xiàn)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行政許可的聽證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nèi)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nèi)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程序

  (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jù)、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jù),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五、監(jiān)督檢查

  監(jiān)督檢查的主體

  監(jiān)督檢查的客體

  監(jiān)督檢查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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