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級建造師《建筑工程》真題(7)
試卷導航◎ | ||
(四)
背景資料
甲公司投資建設一幢地下一層,地上五層的框架結構商場工程,乙方施工企業(yè)中標后,雙方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簽訂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總價承包方式。合同工期為405天,并約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獎罰標準為每天5萬元。
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層框架柱鋼筋綁扎時,甲方書面通知將首層及以上各層由原設計層高4.30米變更為4.80米,當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變更圖紙,工程恢復施工,復工當日乙方立即提出停工損失150萬元和順延工期25天的書面報告及相關索賠資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終未予答復。
事件二:在工程裝修階段,乙方收到了經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文件,調整了部分裝修材料的品種和檔次。乙方在施工完畢三個月后的結算中申請了該項設計變更增加費80萬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絕。
事件三:從甲方下達開工令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本工程歷時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為由從應付款中扣減了違約金100萬元,乙方認為逾期竣工的責任在于甲方。
問題:
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賠是否生效?結合合同索賠條款說明理由。
2.事件二中,乙方申報設計變更增加費是否符合約定?結合合同變更條款說明理由
3.事件三中,乙方是否逾期竣工?說明理由并計算獎罰金額。
答: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賠生效。該事件是由非承包單位所引起,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及相關索取資料,提出費用和工期索賠要求,并說明了索賠事件的理由。
2.乙方申報設計變更增加費不符合約定。理由:乙方已過索賠權利的時效,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乙方必須在發(fā)生索賠事項28天內經過工程師同意,提交索賠報告,但本案例三個月后才提,超出索賠時效,喪失要求索賠的權利,所以甲方可不賠償。
3.乙方不是逾期竣工,理由:因為造成工程延期是由建設單位提出變更引起,非施工單位責任,乙方已有效提出索賠要求,所以甲方應給予工期補償,甲方給乙方的費用索賠為20×5=100萬元,延長工期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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