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期貨法律法規(guī)輔導資料:透支交易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xù)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期貨公司在客戶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客戶開倉交易或者繼續(xù)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guī)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標準。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guī)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fā)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fā)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履行了通知義務,而期貨公司未及時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交易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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