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侵權行為責任
更新時間:2014-02-13 16: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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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侵權行為責任
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客戶下單的,由此造成客戶的經(jīng)濟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第五十三條期貨公司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不將客戶指令入市交易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期貨公司應當賠償由此給客戶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期貨公司與客戶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期貨公司擅自以客戶的名義進行交易,客戶對交易結果不予追認的,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期貨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劃轉(zhuǎn)客戶保證金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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