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保全和執(zhí)行
更新時間:2014-02-13 16: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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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保全和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保全與會員資格相應的會員資格費或者交易席位,應當依法裁定不得轉讓該會員資格,但不得停止該會員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過程中,有
權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轉讓該交易席位。
第五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有證據證明該保證金賬戶中有超出期貨公司、客戶權益資金的部分,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該賬戶中屬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
第六十條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專用結算賬戶中未被期貨合約占用的用于擔保期貨合約履行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期貨公司已經結清所有持倉并清償客戶資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結算準備金依法予以凍結、劃撥。
期貨公司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先行凍結、查封、執(zhí)行期貨公司的其他財產。
第六十一條客戶、自營會員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保證金、持倉依法采取保全和執(zhí)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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