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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會計證《財經法規(guī)》第七章第四節(jié)納稅人權利義務講義

更新時間:2014-05-16 11:27:2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云南會計證《財經法規(guī)》第七章第四節(jié)納稅人權利義務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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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ji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納稅人的權利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如下權利: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2.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3.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4.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回多繳稅款的權利,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7.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納稅人的義務

  1.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冊稅務登記,并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

  2.按照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賬簿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不設置賬簿。

  3.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它資料

  4.按照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

  5.按照規(guī)定保管和使用發(fā)票。

  6.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如是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7.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法繳納或解繳稅款和滯納金,然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 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2.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規(guī)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偷稅罪處罰

  (三) 拖欠稅款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 騙取出口退稅的法律責任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五) 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刑法》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六)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行為的法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七) 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納稅人向稅務人員行賄,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照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罰金。

  4.非法印制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fā)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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