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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級經濟師沖刺練習經濟法案例分析

更新時間:2016-10-11 09:10:09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185收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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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2009年1月l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CAT320B型挖掘機5臺,每臺40萬元,共計20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萬元,余款自挖掘機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萬元,10個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貨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該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乙公司在收到100萬元貨款后3日內交付挖掘機。

  甲公司依約支付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機時,因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及履行費用負擔,雙方發(fā)生爭議。在爭議未決的情況下,乙公司委托運輸公司將挖掘機送到甲公司,為此支付運費l萬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機所有權期間一發(fā)生以下事實:(1)甲公司發(fā)現一臺挖掘機有重大質量問題,無法使用;(2)一臺挖掘機因被突發(fā)洪水浸泡受損,送丙修理廠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費而被丙修理廠扣留;(3)甲公司將一臺挖掘機出租給丁公司,租期3個月,獲得租金1 0萬元;(4)甲公司連續(xù)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確定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并說明理由。

  (2)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挖掘機因洪水所受損失應當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3)如丙修理廠不知保留所有權的事實,丙修理廠能否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并說明理由。

  (4)在甲公司連續(xù)3個月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權收取租金?并說明理由。

  【答案】

  (1)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以上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對于履行地點需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確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甲是收取貨物、交付貨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貨款、交付貨物的一方,所以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

  (2)應該由甲承擔損失。根據法律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對風險的移轉沒有影響,挖掘機已經交付給甲了,所以應該由甲承擔損失。

  (3)丙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根據規(guī)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本題中留置的挖掘機與修理是同一法律關系,所以丙修理廠可以留置挖掘機。

  (4)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乙約定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甲公司連續(xù)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這符合了約定的條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合同有效,甲有權收取租金。根據法律規(guī)定,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為的效力發(fā)生。本題中,貨款付清是5臺挖掘機所有權轉移的條件,由于條件尚未成就,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雖然未轉移,但是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甲此時雖然不享有所有權,但還享有用益物權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財產屬于收益的權利,因此,甲有權出租該挖掘機并有權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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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一. 東方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總股本為人民幣4.8億元,公司總資產9.2億元,總負債3億元。公司決定于2009年元月13日召開董事會,并于2009年元月9日通知全體董事,會議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原來的董事長因長期病休,無法正常主持工作,選擇更換董事長。

  (2)公司為擴大生產經營規(guī)模,決定是否發(fā)行公司債券。

  東方公司共有13名董事,此項會議共有6位董事以及董事長親自出席,A董事因故未能出席,書面委托董事長代為表決,會議形成以下內容:

  (1)一致同意選舉B董事?lián)喂径麻L

  (2)一致決議公司于2009年初發(fā)行公司債券2.5億元,3年期。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董事會召開的議事規(guī)則是否符合規(guī)范?說明理由。

  (2)董事會關于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答案】

  (1)首先,召開會議時通知各位董事的時間不符合規(guī)定。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之前通知全體董事。其次,出席董事會的人數符合規(guī)定,達到了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須由1/2以上董事出度的規(guī)定;會議出席人數為7人,超過了13名董事的半數。再次,董事會關于選舉B董事?lián)伪竟径麻L的決議正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本次會議出席的董事人數和通過決議的人數均符合這一規(guī)定。

  (2)董事會關于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決議及發(fā)行金額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首先,上市公司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的權限在股東大會,并且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董事會只能根據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擬定公司債券發(fā)行的方案,無權作出是否發(fā)行的決議。其次,擬發(fā)行公司債券的金額不正確。公司累計發(fā)行債券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即不能超過2.48[(9.2-3)×4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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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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