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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四)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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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證金退付危機的特別處理程序

  第五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或者可能出現投資

  者保證金退付危機,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時,中國證監(jiān)會有權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中國證監(jiān)會的特別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特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名稱;

  (二)特別處理理由;

  (三)特別處理期限。

  第五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進入特別處理程序,應當由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單位組織特別處理工作組。必要時,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可以派代表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參加特別處理工作組。特別處理工作應當接受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的監(jiān)督。

  第五十七條 特別處理工作組可以根據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資者持倉、投資者保證金余額以及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的原因;

  (二)處置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回收到期債權;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資者保證金;

  (四)決定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處理方案;

  (五)制定并實施期貨經紀公司的清理整頓方案;

  (六)其他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條 特別處理期間,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需要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清算的,經股東會同意后,報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別處理終止:

  (一)特別處理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延期屆滿;

  (二)特別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特別處理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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