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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證券從業(yè)輔導:證券交易程序(4)

更新時間:2012-08-09 11:21:3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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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證券從業(yè)<證券交易>輔導:證券交易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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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jié) 競價與成交

  一、競價原則

  原則: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

  (一)價格優(yōu)先

  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yōu)先于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yōu)先于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二)時間優(yōu)先

  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yōu)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二、競價方式

  方式:集合競價和連續(xù)競價

  上海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5:00為連續(xù)競價時間。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4:57為連續(xù)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一)集合競價

  1.概念

  集合競價,是指對在規(guī)定的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2.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的原則

  (1)可實現(xiàn)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2)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如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位為成交價。上海證券交易所則規(guī)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若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集中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動進入連續(xù)競價。

  (二)連續(xù)競價

  1.概念

  連續(xù)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xù)撮合的競價方式。

  按照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在無撤單的情況下,委托當日有效。另外,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未來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xù)競價。深圳證券交易所還規(guī)定,連續(xù)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2.成交價格確定原則

  連續(xù)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2)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競價申報時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一)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1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都為5%。(出現(xiàn)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是對上市公司目前所處狀況的一種客觀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資者提示市場風險)

  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買賣有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中小企業(yè)股票,連續(xù)競價期間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有效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中小企業(yè)板股票連續(xù)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格上下3%。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chǎn)生成交的,連續(xù)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范圍調整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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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我國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1.首次公開發(fā)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證券交易所還包括封閉式基金);

  2.增發(fā)上市的股票;

  3.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

  4.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條款

  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

  ▲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guī)定:

  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規(guī)定:

  1.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50%。

  2.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連續(xù)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申報價格不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于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shù)的130%且不低于該平均數(shù)的70%。

  2.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3.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深圳交易所的規(guī)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范圍:

  1.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fā)行價的900%以內,連續(xù)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2.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fā)行價的上下30%,連續(xù)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xù)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3.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xù)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chǎn)生成交的,連續(xù)競價開始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1.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于發(fā)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2.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于發(fā)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另外,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可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四、競價結果

  競價的結果有三種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五、交易費用

  傭金、過戶費、印花稅。

  (一)傭金

  1.定義

  傭金是投資者在委托買賣證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額一定比例支付的費用,是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證券代理買賣服務收取的費用。由證券公司經(jīng)紀傭金、證券交易所手續(xù)費及證券交易監(jiān)管費等組成。

  2.收費標準

  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不得高于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jiān)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xù)費等。A股、基金每筆交易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筆交易傭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過戶費

  1.定義

  過戶費是委托買賣的股票、基金成交后,買賣雙方為變更證券登記所支付的費用。屬于中國結算公司的收入,由證券經(jīng)紀商在同投資者清算交割時代為扣收。

  2.收費標準

  上海證券交易所,A股的過戶費為成交面額的1‰,起點為1元;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過戶費。

  對于B股,這項費用稱為結算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為成交金額的0.5‰;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亦為成交金額的0.5‰,但最高不超過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過戶費。

  (三)印花稅

  1.定義

  印花稅是根據(jù)國家稅法規(guī)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對買賣雙方投資者按照規(guī)定的稅率分別征收的稅金。

  2.收費標準

  由證券經(jīng)紀商在同投資者辦理交割過程中代為扣收;然后在證券經(jīng)紀商同中國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結算;最后,由中國結算公司統(tǒng)一向征稅機關繳納。

  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出讓方(賣方)按1‰稅率征收,對受讓方(買方)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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