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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業(yè)管理師制度政策:房地產抵押的主要原則

更新時間:2014-05-07 09:50:2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4物業(yè)管理師考試《物業(yè)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考點:房地產抵押的主要原則,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各位考友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房地產抵押的主要原則

  (一)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民事法律原則

  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民事法律原則確定以下事項:

  1.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xié)商議定,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協(xié)商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抵押權人為避免抵押房屋因遭受人為損壞或自然災害而出現的風險,要求抵押人辦理房產保險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協(xié)商議定。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3.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繼續(xù)有效,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4.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地產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抵押合同。

  (二)房地產抵押中的房產、地產抵押權設定應當一致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guī)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薄耙砸婪ㄈ〉玫姆课菟袡嗟盅旱模摲课菡加梅秶鷥鹊耐恋厥褂脵啾仨毻瑫r抵押!

  (三)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房地產抵押是為擔保債權而建立的法律關系,因此抵押物的價值必須高于所擔保的債權,否則就無法成就所擔保的債權。根據這一原則,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再次抵押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余額部分。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以便抵押人測算擔保價值。對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兩宗以上房地產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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